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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4 16:24 上海建設工程咨詢網(wǎng)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鄉(xiāng)建設和交通委員會近日印發(fā)《上海市住宅修繕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投資額30萬元以上的住宅修繕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管理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規(guī)定。
根據(jù)《管理辦法》,施工發(fā)包,使用政府財政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且總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或者施工單項合同200萬元以上(以立項批復或者計劃備案金額為準)的住宅修繕工程,必須實行施工公開招標發(fā)包,限額以下的可以邀請招標發(fā)包或者直接發(fā)包。限額以上的未使用政府財政或者國有投資不占主導地位的可以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限額以下的可以直接發(fā)包。
《管理辦法》還明確,本市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拆除工程,其招投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拆除工程的招標人不得將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舊料回收費用抵充工程款等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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