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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師《法律》:全員培訓

2012-08-29 11:21  來源:  字體:  打印

  全員培訓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礦山企業(yè)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yè)。”依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礦山企業(yè)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礦山安全法》及本條例賦予礦山職工的權利與義務;

 ?。?)礦山安全規(guī)程及礦山企業(yè)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

 ?。?)與職工本職工作有關的安全知識;

 ?。?)各種事故征兆的識別、發(fā)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和撤退路線;

 ?。?)自救裝備的使用和有關急救方面的知識;

 ?。?)有關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內容。

責任編輯: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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