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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置的規(guī)定

2012-08-29 11:03  來源:  字體:  打印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置的規(guī)定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對此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

  1.現(xiàn)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在事發(fā)現(xiàn)場的從業(yè)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有義務采用任何方式以最快的速度立即報告,既可以逐級報告,也可以越級報告,不得耽誤。

  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搶救并報告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立即如實報告當?shù)刎撚邪踩a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毀滅有關證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報告和搶救中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必須履行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法定職責。

責任編輯: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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