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民法法律關系主體
主體(3個)
1.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自然人能否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取決于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即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民事行為能力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18周歲以上的公民 | |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 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同意 | |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 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 ||
無民事行為能力 |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 |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
2.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具備的條件(1)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以其獨立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3.其他組織
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稱為非法人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