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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民法法律關系主體

2012-04-23 11:22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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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體(3個)

  1.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自然人能否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取決于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即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民事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8周歲以上的公民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同意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無民事行為能力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具備的條件(1)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以其獨立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3.其他組織

  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稱為非法人組織。

責任編輯: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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