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合同法(2)
6.要約的失效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被拒絕)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要約撤銷)
■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超期未承諾)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變內容)
7.要約邀請
■內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目的-在于誘使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對雙方無約束力
■種類-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商業(yè)廣告(特殊情況下,屬于要約)
■法律責任-撤回其要約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不承擔法律責任
8.承諾的構成要件(四要件)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如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實質性變更,則不為承諾,視為新要約
■承諾應在有效期內作出
☆信件或電報,以載明的日期或電報交發(fā)之日起計承諾期
☆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的郵戳日計
☆電話傳真等,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開始計算
9.承諾的生效
■承諾生效時刻的確認
☆有承諾通知的,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無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對應的行為生效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承諾期限
☆電報要約:自電報交發(fā)之日起計算
☆信件要約: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如未載明日期)起計算
☆電話、傳真要約: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計
☆對話要約:即時作出承諾,約定的除外
☆非對話方式要約,應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承諾
10.承諾的撤回
■在承諾發(fā)生之后生效之前,承諾人阻止其發(fā)生法律效力
■撤回承諾通知應先于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但承諾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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