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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合同法(2)

2011-08-23 11:41  來源:  字體:  打印

  6.要約的失效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被拒絕)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要約撤銷)

  ■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超期未承諾)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變內容)

  7.要約邀請

  ■內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目的-在于誘使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對雙方無約束力

  ■種類-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商業(yè)廣告(特殊情況下,屬于要約)

  ■法律責任-撤回其要約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不承擔法律責任

  8.承諾的構成要件(四要件)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如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實質性變更,則不為承諾,視為新要約

  ■承諾應在有效期內作出

  ☆信件或電報,以載明的日期或電報交發(fā)之日起計承諾期

  ☆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的郵戳日計

  ☆電話傳真等,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開始計算

  9.承諾的生效

  ■承諾生效時刻的確認

  ☆有承諾通知的,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無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對應的行為生效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承諾期限

  ☆電報要約:自電報交發(fā)之日起計算

  ☆信件要約: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如未載明日期)起計算

  ☆電話、傳真要約: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計

  ☆對話要約:即時作出承諾,約定的除外

  ☆非對話方式要約,應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承諾

  10.承諾的撤回

  ■在承諾發(fā)生之后生效之前,承諾人阻止其發(fā)生法律效力

  ■撤回承諾通知應先于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但承諾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銷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責任編輯: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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