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民法(5)
21.訴訟時效的種類
■普通訴訟時效-2年
■短期訴訟時效-1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
☆延付或拒付租金
☆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寄存財物丟失或損毀的
■特殊訴訟時效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為4年
☆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為1年
■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
22.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
☆傷害明顯,從受傷害之日起算
☆傷害當時未發(fā)現,后經確認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
☆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如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
☆一年期限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無因管理的訴訟時效
☆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23.訴訟時效的中止-時效繼續(xù)計算
■內涵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繼續(xù)計算
■條件
☆權利人客觀上不能行使請求權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等
△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其它
☆發(fā)生在訴訟期的最后6個月
24.訴訟時效的中斷-時效重新計算
■內涵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條件(三類條件)
☆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起訴
☆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其它規(guī)定
☆對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fā)生中斷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fā)生中斷
☆債權轉讓的,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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