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回避制度
16.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17.回避制度
應回避的人員(5類)
審判人員
書記員
翻譯人員
鑒定人
勘驗人
回避情形
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
18.訴訟參加人
當事人
原告與被告
訴訟代理人
法定訴訟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社會團體或個人
委托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上訴,應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全權代理書”無效
19.財產保全
種類
訴前財產保全:保全后15日內起訴
訴訟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的對象及范圍
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法院應解除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
20.先予執(zhí)行
概念
法院在作出終審判決前,為解決權利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義務的訴訟法律制度
適用范圍
追索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醫(yī)療費用
追索勞動報酬的
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zhí)行的
適用條件
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執(zhí)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
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的
申請人向法院提出了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適用
法院應在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決前的訴訟過程中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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