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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回避制度

2011-03-18 10:51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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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17.回避制度

  應回避的人員(5類)

  審判人員

  書記員

  翻譯人員

  鑒定人

  勘驗人

  回避情形

  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

  18.訴訟參加人

  當事人

  原告與被告

  訴訟代理人

  法定訴訟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社會團體或個人

  委托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上訴,應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全權代理書”無效

  19.財產保全

  種類

  訴前財產保全:保全后15日內起訴

  訴訟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的對象及范圍

  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法院應解除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

  20.先予執(zhí)行

  概念

  法院在作出終審判決前,為解決權利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義務的訴訟法律制度

  適用范圍

  追索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醫(yī)療費用

  追索勞動報酬的

  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zhí)行的

  適用條件

  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執(zhí)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

  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的

  申請人向法院提出了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適用

  法院應在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決前的訴訟過程中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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