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建建設工程知識點:財政部對設計概算評審的要求
根據財政部辦公廳財辦建[2002] 619號文件《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guī)程》(試行)的規(guī)定,對建設工程項目概算的評審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概算評審包括對項目建設程序、建筑安裝工程概算、設備投資概算、待攤投資概算和其他投資概算等的評審。
2.項目概算應由項目建設單位提供,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其他單位編制項目概算的,由項目單位確認后報送評審機構進行評審。項目建設單位沒有編制項目概算的,評審機構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盡快編制。
3.項目建設程序評審包括對項目立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概算、項目征地拆遷及開工報告等批準文件的程序性評審。
4.建筑安裝工程概算評審包括對工程量計算、概算定額選用、取費及材料價格等進行評審。
5.設備投資概算評審,主要對設備型規(guī)格、數量及價格進行評審。
6.待攤投資概算和其他投資概算的評審,主要對項目概算中除建筑安裝工程概算、設備投資概算之外的項目概算投資進行評審。
7.部分項目發(fā)生的特殊費用,應視項目建設的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批復意見進行評審。
8.對已招投標或已簽訂相關合同的項目進行概算評審時,應對招投標文件、過程和相關合同的合法性進行評審,并據此核定項目概算。對已開工的項目進行概算評審時,應對截止評審日的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分別按巳完、在建和未建工程進行評審。
9.概算評審時需要對項目投資細化、分類的,按財政細化基本建設投資項目概算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