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頻指數】★★★
【考點精講】
一、水下工程施工
1.水下工程作業(yè)前應通過試生產確定最佳的船舶前移量、橫擺速度、挖泥機具下放深度和排泥口吹填土堆集速度等技術參數。
2.疏浚工程宜采用順流開挖方式。吹填工程施工除抓斗船采用順流施工法外,其他船型應采用逆流施工法。
(1)分條施工(寬度):按照"遠土近調、近土遠調"原則,依次由遠到近或由近到遠分條開挖。
(2)分層施工(厚度):遵循"上層厚、下層薄"原則。
3.工程量計算
(1)疏浚工程如以水下方計算工程量,設計工程量應為設計斷面方量、計算超寬、計算超深工程量之和,并分別列出。
(2)吹填工程量按吹填土方量計算:總工程量應為設計吹填方量、設計允許超填方量、地基沉降量之和,超填厚度不應大于0.2m,吹填士流失量也應計算列出;按取土量計算工程量時,吹填量應疏浚工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水下工程質量控制
疏浚工程應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質量控制:
1.斷面中心線偏移不應大于1.0m。
2.應以橫斷面為主進行檢驗測量,必要時可進行縱斷面測量。橫斷面測量間距應與原始地形測量相一致,縱斷面測量間距視河道寬度及工程重要性確定,可取橫斷面間距的1~2倍。
3.監(jiān)理單位復核檢驗測量點數:平行檢測不應少于施工單位檢測點數5%;跟蹤檢測不應少于施工單位檢測點數10%。
4.斷面開挖寬度和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斷面每邊允許超寬值和測點允許超深值應符合要求。
5.水下斷面邊坡按臺階形開挖時,超欠比應控制在1.0~1.5。
6.局部欠挖如超出下列規(guī)定,應進行返工處理:
(1)欠挖厚度小于設計水深的5%,且不大于0.3m。
(2)橫向淺埂長度小于設計底寬的5%,且不大于2.0m。
(3)縱向淺埂長度小于2.5m。
(4)一處超挖面積不大于5.0m2。
7.對沖刷或回淤比較嚴重,難以滿足上述控制指標的疏浚工程,應根據具體情況按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執(zhí)行。
8.疏浚土在疏挖和輸送過程中不應對河道造成回淤、不應發(fā)生泄漏、不應對周圍環(huán)境造成污染。
9.疏浚土輸送位置、施工順序、施工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10.輔助工程的質量檢驗應參照水利水電工程質量檢驗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1.單元工程完工測量由施工單位完成,并對所測的資料逐項檢查,發(fā)現質量不合格應及時進行補挖或補填,并進行補充測量,測量成果應報監(jiān)理單位審查復核,14日內完成單元工程施工質量評定。
12.工程完工后,項目法人應提出驗收申請,驗收主持單位應在工程完工14日內及時組織驗收。
13.工程完工驗收后,項目法人應與施工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專人負責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過程應有完整的文字記錄,雙方交接負責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