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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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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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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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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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jiān)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yè)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zh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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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zhì)等級或者吊銷資質(zhì)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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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jiān)理單位轉(zhuǎn)讓監(jiān)理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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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zhì)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zh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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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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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越本單位資質(zhì)等級承攬工程;
(2)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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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改正,處合同約定的監(jiān)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止整頓,降低資質(zhì)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zh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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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zhì)量;
(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gòu)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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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zhì)等級或者吊銷資質(zhì)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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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jiān)理單位與被監(jiān)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gòu)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jiān)理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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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zhì)等級或者吊銷資質(zhì)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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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chǎn)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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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2)發(fā)現(xiàn)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jiān)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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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降低資質(zhì)等級,直至吊銷資質(zhì)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gòu)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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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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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jiān)理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zhì)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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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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