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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1 09:3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京住綜字[2008]35號
市住房保障事務管理中心、各區(qū)縣建委(房管局)、各街道(鄉(xiāng)鎮(zhèn))住保辦:
為積極穩(wěn)妥地做好全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工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政發(fā)〔2007〕26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fā)〔2007〕27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fā)〔2008〕8號)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各區(qū)縣、街道(鄉(xiāng)鎮(zhèn))審核工作中反映的問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請家庭住房指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按申請家庭成員住房使用面積之和除以申請家庭人口計算。
二、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時,申請家庭成員京外住房不計入住房面積核定范圍,自有產權住房核定房產凈值,申請家庭需出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關于京外住房凈值的評估報告。
三、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住房的凈值,由審核部門按市地稅部門發(fā)布的同地段北京市已購公房再上市最低計稅基準價格確定(附件1,如有變動,請登陸http://www.bjjs.gov.cn查閱),或由審核部門依據申請家庭委托有資質專業(yè)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確定。
四、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汽車凈值可參考汽車市場發(fā)布的二手車輛成交價格或通過汽車重置價格及使用年限折舊確定(附件2,如有變動,請登陸http://www.bjjs.gov.cn查閱),或由申請家庭委托有資質的專業(yè)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確定。
五、申請家庭成員與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后領取的各種一次性補償金、安置費以及離(退)休后一次性領取住房公積金等一次性費用核定為家庭資產,不計入家庭上年收入。
六、申請家庭成員的父母戶口在京外、父母一方年齡在50周歲以上(含50周歲)、且無其他子女,可隨在京子女共同申請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時需提供獨生子女證明或其他子女已故證明。
七、申請家庭成員將自有住房贈與他人,申請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時所贈住房核定為家庭住房面積。將自有住房出售,所售出住房不核定為家庭住房面積,售房款核定為家庭資產。
八、申請人曾離婚如申請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時,離婚年限原則上應滿三年。
九、申請家庭成員申請之日前三年內遷移戶口(不含從集體戶口遷出)的,應提供戶口遷出地住房情況證明。
十、申請家庭按市場價租住他人住房的,需提供承租房屋產權證明或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申請家庭借住他人住房的,需提供房屋借用情況證明,由街道(鄉(xiāng)鎮(zhèn))工作人員通過調查方式對其住房進行核定。
十一、調整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初審和復審公示期限,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初審公示和復審公示期限各為5天;廉租住房初審公示期限為10天,復審公示期限為5天。
十二、申請家庭戶籍地址與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家庭戶籍所在地街道(鄉(xiāng)鎮(zhèn))住房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可提出由申請家庭實際居住地街道(鄉(xiāng)鎮(zhèn))住房保障部門協(xié)助調查。申請家庭戶籍所在地街道(鄉(xiāng)鎮(zhèn))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協(xié)助調查函》(附件3)和《申請家庭初審公示》后,通過快遞方式送到申請家庭實際居住地街道(鄉(xiāng)鎮(zhèn))住房保障部門,實際居住地街道(鄉(xiāng)鎮(zhèn))住房保障部門自收到《協(xié)助調查函》10個工作日內開展入戶調查和實際居住地公示工作,填寫《入戶調查表》(附件4),并將調查結果通過公函反饋至受理街道(鄉(xiāng)鎮(zhèn))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十三、已按“三級審核、兩級公示”的審核程序通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審核的家庭,輪候期間原住房已拆遷,經區(qū)縣建委(房管局)認定,資產符合準入條件的,可優(yōu)先配售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或配租廉租實物住房。
原住房已拆遷尚未落實房源的家庭,按“三級審核、兩級公示”的審核程序通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審核的,可優(yōu)先配售配租。
十四、已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實物配租家庭,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家庭購房后,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停發(fā)租房補貼或由家庭按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連續(xù)三年通過搖號均未能入選,第四年區(qū)縣可優(yōu)先為其配售經濟適用住房。
十五、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規(guī)定或解釋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北京市已購公房再上市最低計稅價格(略)
2.汽車交易價格計算方法(略)
3.協(xié)助調查函及回執(zhí)樣式(略)
4.入戶調查表樣式(略)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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