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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7 14:2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京建住[2008]226號
為規(guī)范我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及配售等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fā)〔2008〕8號),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制定了《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及配售管理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00八年四月九日
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及配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審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fā)〔2008〕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審核及房屋配售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qū)(縣)、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受理本地區(qū)居民家庭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的申請、審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區(qū)(縣)的工作情況進行指導、監(jiān)督、檢查,負責申請家庭的備案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人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暾埲隧氂斜臼袘艏隄M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申請人為農業(yè)戶口的,應是征地拆遷所涉及的家庭;單身家庭申請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ǘ┥暾埣彝ト司》棵娣e、家庭收入、家庭總資產凈值符合規(guī)定的標準。具體標準按照我市每年向社會公布的標準執(zhí)行。
第五條 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老人、重度殘疾人員(以下簡稱重殘人員)、成員中患有大病或做過大手術的家庭、優(yōu)撫對象及軍隊轉業(yè)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險、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環(huán)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項目和市重點工程等公益性項目所涉及的被拆遷或騰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29號、1175號文件公布的新標準通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并自愿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可優(yōu)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
重殘人員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經殘聯(lián)認定為重度殘疾的人員。
患有大病或做過大手術人員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患有以下病癥或做過以下手術:具體指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性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家庭成員是否患有上述病種或做過手術,需要出示醫(yī)療機構的診斷或治療證明。
第六條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或者撫養(yǎng)關系。
第七條 申請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積按照使用面積計算,具體面積由具備測繪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面積為準,或以建筑面積除以相應的系數。采用建筑面積除以相應系數的方式,屬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上標明的計租面積為準;居住私產住房的,使用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的建筑面積除以1.333計算。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并計算。下列房屋面積納入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一)申請家庭成員自有私房(含已購公有住房);
。ǘ┥暾埣彝コ蓡T按照本市規(guī)定租金標準承租住房;
。ㄈ┥暾埣彝コ蓡T拆遷已明確安置住房;
(四)申請家庭成員在集體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按申請家庭上述住房面積之和除以申請家庭人口計算。
第八條 申請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勞動收入和儲蓄存款利息等財產性收入。
第九條申請家庭總資產凈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的凈值及現金、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之和。
第三章 審核程序
第十條 符合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應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領取《北京市家庭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見附件1)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相關內容!逗硕ū怼酚筛鲄^(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統(tǒng)一格式印制。
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應為各家庭成員出具住房及收入情況證明,并在《核定表》的相應欄目中簽署意見,加蓋公章。離退休人員按實際領取的退休金額計算收入,失業(yè)人員按實際發(fā)放的失業(yè)保險金額計算收入。
家庭成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法,對其住房、收入進行核定,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第十一條 申請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及復印件,所需復印件一式三份:
。ㄒ唬┥暾埲思凹彝コ蓡T的身份證、戶口簿;
。ǘ┮鸦榧彝コ蓡T的婚姻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判決書、民事調解書;
(三)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單位的證明);
(四)按要求填寫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表》(須提供原件);
。ㄎ澹﹥(yōu)撫家庭須提供民政部門核發(fā)的優(yōu)撫證明;
。┲貧埣彝ロ毺峁埪(lián)出具的重殘證明;
。ㄆ撸⿵蛦T轉業(yè)軍人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八)有患大病成員家庭須提供醫(yī)療衛(wèi)生部門出具的大病診斷書;
(九)個體工商戶需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和上年度繳稅憑證;
(十)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危險房屋鑒定書;
。ㄊ唬┰》勘徊疬w家庭須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
。ㄊ┬枰峁┑钠渌C明材料;
。ㄊ┮寻淳┙ㄗ 2007〕1129號及1175號文件公布的標準和“三級審核、兩級公示”的審核程序通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家庭不再提供上述材料,只需提供擁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家庭須做出聲明,同意市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工商、稅務、交通、金融等單位調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并索取相關證明。
第十三條 街道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后,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及時地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四條 受理申請后,由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初審。初審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徍瞬牧
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完成對家庭人口、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等情況的審核,核查原件,留存復印件。
。ǘ┤霊粽{查
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組成入戶調查小組,對申請家庭的住房面積、實際居住人口、家庭資產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入戶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由入戶人員填寫調查情況。人戶分離家庭的入戶調查工作由戶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負責。
。ㄈ┙M織評議
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資產情況進行評議,由經辦人記錄評議情況。
。ㄋ模┕
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正式受理申請家庭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入戶調查和組織評議工作。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對申請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公示,期限為15日。
第十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核定表》中簽署初審意見、提出初步配售意見,將申請家庭的資料錄入申請審核管理系統(tǒng),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上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經公示提出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完成復查。并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經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按前款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六條 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復審,符合條件的,在區(qū)(縣)政府網站或相關媒體對申請家庭人口、工作單位、住房、收入、家庭資產情況及配售方案等進行公示,期限為15日。
復審及公示無異議的,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的資格進行認定,并在申請家庭《核定表》上簽署意見、蓋章后,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復審及公示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進行復查,并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符合條件的,按前款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接到區(qū)(縣)復審備案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向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下發(fā)備案通知。由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發(fā)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備案通知單》,納入購買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冊。
市、區(qū)(縣)、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審核、備案過程中,因申請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補交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第四章 輪候配售
第十八條 經審核通過并備案的申請家庭進入輪候期,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統(tǒng)一組織搖號配售。程序如下:
(一)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房源分配計劃將房源分配到區(qū)(縣),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公布房源信息,內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數、工期、戶型面積、銷售價格、供應對象范圍、認購登記時限、登記地點等內容;
(二)有購房意向且已通過資格審核的申請人應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購房地點的意向并登記,登記情況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匯總后在區(qū)(縣)政府網站或相關媒體公布;
。ㄈ﹨^(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登記家庭按照優(yōu)先供應條件和困難程序排序,優(yōu)先家庭在前、一般家庭在后,并按照一定比例選出入圍家庭公開搖號。入圍家庭名單通過媒體公布。未入圍的家庭,等下批搖號時,匯同新的符合條件家庭重新排序;
(四)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入圍家庭名單后,將本區(qū)登記家庭的入圍情況、搖號時間、地點通過區(qū)級審核窗口、區(qū)(縣)政府網站或相關媒體公布,期限為5個工作日。向公示無異議的家庭發(fā)放《限價商品住房配售入圍搖號通知》(附件2);
。ㄎ澹┦盏健断迌r商品住房配售入圍搖號通知》的家庭,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通知回執(zhí)交回,逾期未交的視為放棄;
(六)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公開搖號,搖出的號碼為選房順序號。未被搖中號碼的入圍家庭可以直接參加下一次限價商品住房公開搖號。搖中放棄的家庭,可參加下輪搖號。同一家庭只能放棄兩次,超過兩次須重新提出申請;
。ㄆ撸⿹u號結果公布后,搖中的申請人須在規(guī)定期限內持戶口本、身份證等證明到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領取《限價商品住房選房排序通知單》(附件3)。
第十九條 搖號排序過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政風行風監(jiān)督員以及新聞媒體監(jiān)督。搖號排序過程應當由公證部門全程監(jiān)督并出具公證證明,搖號排序結果通過區(qū)(縣)政府網站或相關媒體公布。
第二十條 申請家庭需在規(guī)定期限內持戶口本、身份證明及《限價商品住房選房排序通知單》到指定地點按順序選房,選房活動由開發(fā)建設單位和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選好具體的房屋后,領取《限價商品住房配售通知書》(附件4),在規(guī)定時間內,持《限價商品住房配售通知書》與銷售單位簽訂限價商品住房購房合同。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選房或簽訂購房合同,視同放棄購房資格,但可重新參加搖號排序。同一申請家庭只能放棄兩次購房機會,之后須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參加多次搖號均未能搖中的申請家庭,輪候三年以上的,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為其直接配售限價商品住房。
第二十三條 限價商品住房配售原則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戶配售一套一居室(子女年滿10周歲的異性單親家庭配售兩居室),三人戶最大配售一套兩居室。四人及四人以上戶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騰退原住房的,按標準配售;不騰退的,降檔配售。
第二十四條 申請家庭原住房騰退及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區(qū)(縣)政府根據本區(qū)(縣)實際情況制定,原則上騰退家庭應與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訂騰退協(xié)議,再簽訂購房合同。并在實施騰退(拆除)原住房后,辦理入住手續(xù)。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通過購買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的家庭在輪候期間應每年按期向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資產等變動情況。
區(qū)(縣)、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對通過購買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資產等變動狀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對通過購買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家庭的資格及時調整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 在輪候期間的申請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資格的決定: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資產等狀況的;
。ǘ┘彝ナ杖、資產連續(xù)12個月以上超出規(guī)定的準入標準的;
。ㄈ┮蚣彝ト藬禍p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規(guī)定的住房保障標準的。
第二十七條 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的決定后,應發(fā)放《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取消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審核、公示、搖號、配售、退出等程序,認真履行相關職責。違反本規(guī)定的,按《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fā)〔2008〕8號)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區(qū)(縣)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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