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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2000-05-16 11:06    【  【打印】【我要糾錯】

  2000年4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管轄的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是指防洪除澇、農田排灌、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骨干工程項目。

  第三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jiān)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省以中央投資和省投資為主的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的項目法人,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權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以市(含州,下同)、縣(含市、區(qū),下同)投資為主的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的項目法人,由市、縣人民政府或市、縣人民政府授權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的項目法人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對項目建設負總責,接受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歸口管理。

  第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規(guī)劃、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施工、監(jiān)理、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的組織和管理。

  各級發(fā)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管理要求,負責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申報、審批、計劃安排、計劃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各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要求,對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各級審計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審計法律法規(guī),對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重大項目,進行專項審計和跟蹤審計。

  各級發(fā)展計劃、財政、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

  第六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按國家規(guī)定應當實行招標投標的,暫按國家水利部關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組織招標投標。省發(fā)展計劃等有關部門對招標投標實行行政監(jiān)督。國家對上述事項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七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程序,加強計劃管理。

  第八條 省發(fā)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計劃管理的主要職責:

 。ㄒ唬┌垂芾頇嘞藓突ǔ绦颍瑢徟嘘P基本建設項目,審核編制有關基建計劃,爭取中央投資計劃;

 。ǘ⿻姓鞴懿块T做好水利基本建設年度計劃的實施及重大項目的組織協(xié)調工作;

 。ㄈ⿻姓鞴懿块T組織指導水利建設中長期投資計劃的編報;

 。ㄋ模┚C合運用直接掌握的投資、外匯、國外貸款、國家和省級儲備等經濟手段,保證水利規(guī)劃、計劃和水利產業(yè)政策的實施;

 。ㄎ澹┍O(jiān)督檢查水利重點建設計劃執(zhí)行中的投資、建設進度、建設工期等情況,并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

 。┌椿ü芾頇嘞,審批或上報有關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和竣工驗收報告。

  第九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計劃管理的主要職責:

 。ㄒ唬┙M織編制省管流域或區(qū)域綜合治理規(guī)劃;

 。ǘ└鶕䥽液褪∨鷾实牧饔蚓C合治理規(guī)劃,組織編制全省水利工程建設規(guī)劃和中長期水利工程建設計劃;

 。ㄈ┙M織審查、上報和按管理權限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

  (四)組織編報全省水利工程年度投資建議計劃,并依據國家和省發(fā)展計劃委員會的計劃,編制并下達具體的年度實施計劃,審批項目年度施工預算,監(jiān)督檢查年度計劃的執(zhí)行;

  (五)主持或參與有關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第十條 市、縣發(fā)展計劃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分工,共同做好有關的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計劃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必須遵循下列程序,嚴禁擅自合并或超越:

  (一)項目建議書;

 。ǘ┛尚行匝芯繄蟾;

  (三)初步設計;

 。ㄋ模┦┕ふ袠;

 。ㄎ澹┦┕で皽蕚洌ê际┰O計);

 。╅_工報告;

 。ㄆ撸┙ㄔO實施;

 。ò耍┰囘\行(試運轉);

 。ň牛┛⒐を炇眨

 。ㄊ┖笤u價。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管理,堅持分級管理、分級負責、?顚S煤椭v求效益的原則。

  第十三條 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贫ü嫘运A設施建設資金管理規(guī)定;

 。ǘ⿲徍讼逻_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支出預算,負責組織、調度和核撥預算內建設資金;

 。ㄈ┴撠熃M織籌集省級配套資金;

 。ㄋ模┍O(jiān)督檢查全省水利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并對發(fā)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ㄎ澹⿲彶楣嫘运A設施建設項目的工程預(結)算,審批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四條 市、縣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落實上級下達的各項水利建設資金和籌集本級配套資金,并實行專戶專賬管理;

 。ǘ┗I措、調度、撥付本級管轄的骨干水利工程和本級轄區(qū)內跨行政區(qū)域的水利設施的建設資金;

 。ㄈ┍O(jiān)督檢查本級水利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五條 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水利資金的有效使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ǘ﹨f(xié)助同級財政落實各項配套資金和接受捐贈資金;

 。ㄈ┡浜贤壺斦姓鞴懿块T制定、修訂、發(fā)布和監(jiān)督實施水利財務管理制度;

 。ㄋ模﹨⑴c對水利資金使用的檢查與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對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ⅰ⒔∪卷椖炕窘ㄔO資金內部管理制度;

  (二)編制工程預算,履行工程合同;

 。ㄈ┺k理工程與設備的價款結算;

 。ㄋ模┳龊每⒐を炇諟蕚,及時辦理財務決算。

  第十七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按資金來源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支出預算和工程進度分級撥付,確保資金及時到位,保證工程進度。

  屬于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利單位或建設項目,其資金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撥付到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單位,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單位根據支出預算和工程進度撥付。

  第十八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不同類別的資金,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分別開設專戶,建立專帳,單獨核算,不得相互混淆和挪用。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配套資金,應當與財政預算投資同步到位。配套資金不足額到位的,上級可經緩撥直至停撥財政預算資金。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財務結算,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留足質量保證金。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十九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必須加強勘察設計管理。取得國家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的勘察設計,須事先到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查并登報公告后,方可從事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的勘察設計。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必須堅持先勘察設計后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二十條 從事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施工的單位,事先應經過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資信登記。

  禁止中標單位將中標的工程轉包給他人。工程分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主體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按項目隸屬關系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主體工程開工報告,按管理權限經發(fā)展計劃或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正式開工。

  第二十二條 承擔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和完善崗位質量規(guī)范、質量責任和考核辦法,落實質量責任制。

  第二十三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完工后,應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jiān)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未經質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驗,主管部門不得進行驗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的保修期不得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必須在合同中予以規(guī)定。在規(guī)定的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原施工(設備及制作安裝)單位承擔保修。

  第五章 監(jiān)理管理

  第二十五條 從事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監(jiān)理單位,應當經過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利工程建設監(jiān)理登記。

  第二十六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監(jiān)理單位應根據承擔的監(jiān)理任務,組建項目監(jiān)理組織,履行監(jiān)理職責。

  項目監(jiān)理組織不得從事所監(jiān)理工程的施工或建筑材料及設備的經營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禁止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監(jiān)理單位轉讓或未經項目法人同意分包監(jiān)理業(yè)務。

  第二十八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監(jiān)理單位,應按規(guī)定考察施工單位進場人員的素質,對不稱職的人員,可要求施工單位予以撤換。

  第二十九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的項目法人,應以合同形式賦予監(jiān)理單位施工技術上的核定權,組織協(xié)調上的主持權,材料設備、工程質量的確認權和否決權,工程款撥付的簽證權。

  第三十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監(jiān)理單位,應經常向項目法人和該工程的質量監(jiān)督項目站報告施工隊伍及工程建設情況。發(fā)現轉包、變相轉包、違法分包或工程質量問題的,應及時下達停工或返工命令。

  第三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對不能履行職責的建設監(jiān)理人員,應及時責令監(jiān)理單位調換。

  第六章 驗收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分部工程的所有單元工程已經完建,且質量全部合格,具備驗收條件時,項目法人或監(jiān)理單位應及時按驗收規(guī)程的規(guī)定,組織分部工程驗收,驗收的成果為《分部工程驗收簽證》。

  第三十三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達到一定關鍵階段時(基礎處理完畢、汛期將要投入使用、項目已完建、截流、水庫蓄水、機組啟動、輸水工程通水等),應進行階段驗收。階段驗收的成果為《階段驗收鑒定書》。

  第三十四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在投入使用前應當通過竣工驗收?⒐を炇盏某晒麨椤犊⒐を炇砧b定書》。

  第三十五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的分部工程驗收、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yè)標準《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guī)程》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驗收時,應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并責成有關單位妥善處理。

  項目法人負責督促和檢查驗收遺留問題的處理,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報告驗收主持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進行后續(xù)工程施工,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工程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竣工決算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接收該工程的運行管理。

  第七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在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領導責任是:

 。ㄒ唬┱J真執(zhí)行經批準的各項水利建設計劃,督促有關部門管好用好各項水利建設資金;

 。ǘ┙M織籌措本級配套資金;

 。ㄈ┘皶r調度各種資金,保證資金足額到位;

 。ㄋ模┴撠熆偨Y和宣傳推廣典型經驗;

  (五)組織查處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及挪用、侵占建設資金等違規(guī)違紀行為;

  (六)組織制定有關規(guī)章制度,規(guī)范建設與管理行為。

  第三十九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質量責任追究制。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內發(fā)生質量問題,應追究負責項目建設的行政領導、項目法人代表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主持驗收等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十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應負責營造有利于項目建設的外部環(huán)境,組織協(xié)調社會治安、征地、移民、環(huán)境保護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 以地方集資和投勞為主的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由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工程施工和質量管理辦法,對工程質量負總責。

  第四十二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干預正當的招標投標活動;嚴禁搞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優(yōu)質工程和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四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詻Q定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進行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或擅自改變工程計劃的;

 。ǘ┙M織、主持或參加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技術審查,審查意見嚴重失實或出現嚴重錯誤的;

 。ㄈ┮蛟O計質量造成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隱患、影響安全使用的;

  (四)因施工單位非法轉包或不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在施工中偷工減料,造成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達不到設計要求的;

  (五)因監(jiān)理人員失職造成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事故的;

 。┕嫘运A設施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或進行后續(xù)工程施工的。

  第四十五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驗收后,屬于非運行管理原因發(fā)生質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外,還應追究驗收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滯留、擠占和挪用水利建設資金,影響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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