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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1996-01-02 00:00    【  【打印】【我要糾錯】

  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號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科學合理地利用建設投資,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應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技擴改項目和區(qū)域開發(fā)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系指地震烈度復核、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shù)確定、地震小區(qū)劃、場址及周圍地震地質穩(wěn)定性評價和場地震害預測等工作。

  第四條 地震部門是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主管部門。

  省地震部門負責全省工程建設項目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監(jiān)督和檢查工作。

  地市地震部門負責本地市投資建設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監(jiān)督和檢查工作。

  第五條 計劃、建設、地礦、土地、環(huán)保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規(guī)定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地震安全性評價結論,必須經省地震烈度評定委員會評審通過后,根據(jù)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報省或地市地震部門審批。

  第七條 一般工業(yè)與民用建筑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直接使用《中國地震烈度區(qū)劃圖(1990)》所標示的烈度值,需要提高或降低抗震設防標準的,應經省地震部門批準。

  第八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和地區(qū)必須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ㄒ唬┦戎攸c工程建設項目、特殊工程項目、生命線工程項目或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

 。ǘ┪挥诘卣鹆叶确纸缇兩側各8公里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

 。ㄈ┑卣鹧芯砍潭群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陜南秦巴山區(qū)和陜北地區(qū)的重點工程項目。

 。ㄋ模┱嫉孛娣e在2平方公里以上、跨越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qū)域的大中城市和大型廠礦企業(yè)以及各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第九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地震部門或省地震部門頒發(fā)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并按照證書級別及規(guī)定的評價范圍進行工作。

  第十條 省外單位在本省范圍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必須持有國家地震部門核發(fā)的甲級資格證書,并經省地震部門或工程項目所在地市地震部門驗證和任務登記,方可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必須執(zhí)行國家地震部門制定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guī)范,在已按規(guī)定進行過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工程建設場地內技改或擴建的工程項目,如無特殊要求,不再重復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規(guī)定需要進行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包括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內容和省地震部門批準的抗震設防標準。對沒有地震安全性評價內容和省地震部門批準的抗震設防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不得批準,設計部門不得進行設計。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介收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地震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處罰:

 。ㄒ唬┕こ探ㄔO單位未按規(guī)定做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由地震部門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并可建議有關部門對建設單位主要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二)設計單位未按地震部門審定的抗震設防標準設計的,地震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以相當于地震安全性評價費用兩倍的罰款;

 。ㄈ]有許可證或超越許可證權限,以及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guī)范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或個人,其評價結果無效,并由地震部門對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地震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地震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其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1、特殊工程項目是指核電站、核反應堆、核供熱裝置、重要軍事工程及易燃、易爆、劇毒物質生產車間和倉庫等;

  2、生命線工程項目是指城市供水、供氣、供電、供熱、交通、通訊的樞紐工程等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省地震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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