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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3-22 13:0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粵建管字[2001]39號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各地級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設局,順德市市政建設局:
《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經(jīng)多次修改并經(jīng)廳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并將執(zhí)行過程中的問題及時反饋建設廳。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暫行)
第一條 為建立高素質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評標專家?guī),提高評標質量,確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等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招投標評標專家?guī)欤ㄒ韵潞喎Q“專家?guī)臁保侵甘、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為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工作提供技術經(jīng)濟評標服務的專業(yè)人才庫。
本辦法所稱的評標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在建設工程技術和經(jīng)濟管理方面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jīng)驗,熟悉工程評標業(yè)務的專業(yè)人才。
第三條 省、市、縣招標投標辦公室或工程交易中心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地專家?guī)斓娜粘9芾砉ぷ。其主要職責是?/p>
。ㄒ唬┴瀼貓(zhí)行建設工程招投標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及各項政策;
。ǘ┴撠煂M入專家?guī)斓膶<液蜻x人進行資格初審;
。ㄈ┴撠煂<?guī)斓娜粘9芾砉ぷ鳎?/p>
(四)對專家參加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ㄎ澹┙M織專家培訓、交流;
(六)負責對專家的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并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七)每半年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報專家?guī)斓慕ㄔO和運行情況不得少于一次,如遇重大問題或特殊情況應及時匯報。
第四條 省、市、縣的專家?guī)煸瓌t上由本地區(qū)各類建設工程、技術、經(jīng)濟和管理人員組成。
專家可在本行政區(qū)域內有關單位的建設工程類專業(yè)工程技術、經(jīng)濟人員中選聘。專家由各單位推薦,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受聘專家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聘書,聘任期為一年。在聘任期內能忠于職守,積極工作,實績突出者,聘期滿后可續(xù)聘。不稱職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提前解聘。專家因某種原因不能履行到期滿的,可提前一個月書面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辭聘申請,經(jīng)同意后解聘。
第五條 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写髮W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任職資格在5年以上;
。ǘ┥眢w健康,年齡在65歲以下的在職或離退休工程技術、經(jīng)濟和管理人員;
。ㄈ┦煜すこ探ㄔO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能勝任評標工作;
。ㄋ模┦炀氄莆展こ碳夹g、經(jīng)濟、管理的理論知識,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jīng)驗;
。ㄎ澹﹫猿衷瓌t、秉公辦事、不尋死情、作風正派、廉潔自律、不謀私利、遵守紀律、保守秘密;
。┓䦶墓芾恚杂X接受監(jiān)督。
第六條 專家的權利:
。ㄒ唬﹨⒓娱_標會議;
(二)參加工程項目的評標工作,并按分工履行職責;
(三)閱讀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了解掌握工程項目建設的有關內容;
(四)以評標辦法為依據(jù),獨立進行評標,提出評標意見;
。ㄎ澹⿲υu標過程的各種不公正行為向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部門、紀檢監(jiān)察部門反映、舉報;
。⿲<?guī)斓墓芾砉ぷ魈岢鼋ㄗh和批評。
第七條 專家的義務:
。ㄒ唬└鶕(jù)專家?guī)鞂<页楹灲Y果,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組織下,參加評標;
。ǘ┱J真履行職責,遵守職業(yè)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遵守評標紀律,對評標工作的全過程保密;
第八條 在職的國家公務員、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和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專家?guī)臁?/p>
第九條 評標委員會為七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由招標人從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確定的相關專業(yè)的技術、經(jīng)濟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第十條 對專業(yè)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招標,如專家?guī)鞎簾o同類專業(yè)專家時,可以由招標人推薦專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專家評標實行回避制度。凡與投標人有利益關系的或有可能影響評標公正的專家,不得參加該項目評標工作。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確定后,由交易中心負責通知專家本人。專家應準時參加評標工作,若無故缺席,或連續(xù)三次不能參加評審工作的,取消評標專家資格,收回聘書。
個人評標結果,應有專家本人簽字認可。
第十三條 專家評標實行記名制。
第十四條 對專家實行動態(tài)管理。交易中心應建立專家個人檔案,實行專家評標業(yè)績記錄制度,將專家評標情況記入個人檔案,作為年度考核內容之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專家的評標情況進行考核。對評標明顯不公正或無理廢標兩次以上(包括兩次)的,取消其專家資格,三年內不得受聘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十五條 專家評標實行有償服務制度,其費用由招標人支付。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廣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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