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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寧波市市區(qū)普通(限價 )商品住房銷售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5-09-09 17:36    【  【打印】【我要糾錯】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寧波市市區(qū)普通(限價)商品住房銷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 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

寧波市市區(qū)普通(限價)商品住房銷售管理辦法

  為完善寧波市城鎮(zhèn)住 房供應保障體系,加強對普通(限價)商品住房的銷售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一、 原則以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條件為宗旨,實行申請、公示、審批制度,堅 持政府定價、限價銷售、個人負擔、產權私有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戶限購一套。

  二、范圍及對象在海曙區(qū)、江東區(qū)、江北區(qū)三區(qū)具 有城鎮(zhèn)常住居民戶口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或單身居民方可購買:

  (一)家庭成員 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江東、江北三區(qū)城鎮(zhèn)常住戶口滿3年,且在海曙、江東、江北、鄞州、鎮(zhèn)海、北侖六區(qū)范圍 內無自有住房、無承租公房或所擁有自有住房(1998年12月31日以后轉讓的應計算在內,下同)、承租公房(含軍 產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小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人口2人或2人以上家庭。

  自有住房是指產權人為申請人、配偶以及未年滿16周歲子女的房改購房、祖?zhèn)魉椒?、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簽訂合同并登記備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資建房、拆遷安置房、批地建房、經濟適用 住房等。

  承租公房是指承租人為申請人、配偶以及未年滿16周歲的子女承租的公房。

 。ǘ┍救嘶蚺渑嘉聪硎艿胤阶》繉嵨锓峙浠蛭促徺I部隊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轉業(yè) 、復退軍人。單身的限購小套型住房

 。ㄈ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 江東、江北三區(qū)城市拆遷中選擇貨幣安置且尚未購房的拆遷戶。

  (四)申請日任一 方已達到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并領取結婚證,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海曙、江東、江北三區(qū)城鎮(zhèn)常住戶口 滿3年的。

 。ㄎ澹┚蛯W前戶籍所在地在海曙、江東、江北三區(qū)以外的大專及以上學歷 單身居民,且畢業(yè)后取得海曙、江東、江北三區(qū)城鎮(zhèn)常住戶口滿3年,限購小套型住房。

  (六)申請日年齡已達到30周歲且在海曙、江東、江北、鄞州、鎮(zhèn)海、北侖六區(qū)范 圍內無自有住房、無承租公房或所擁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房小于建筑面積32平方米的單身居民,限購小套型住房。

  上述第(二)項至第(五)項的對象必須同時符合第(一)項中除家庭人口及戶籍 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條件。

  在滿足上述申購條件的前提下,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優(yōu) 先申購:

 。ㄒ唬┘彝ト丝2人及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小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至少有一個家庭成員年齡達到30周歲且取得海曙、江東、江北三區(qū)城鎮(zhèn)常住戶口滿10年。

  (二)35周歲及以上且取得海曙、江東、江北三區(qū)城鎮(zhèn)常住戶口10年及以上的無房 單身居民,限購小套型住房。

  三、申購方式購買住 房實行申請、公示、準入制的程序。由市建設委員會向社會公示可供房源的地塊及戶型等情況。

  (一)申請購房的家庭應當推選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由申請人持現住 房資料(拆遷戶持拆遷補償協(xié)議原件)、戶籍證明、婚姻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等資料向戶籍 所在地房管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購買普通(限價)商品房申請登記表》。享受優(yōu)先申購的家庭或單身居民,還 需提供具備優(yōu)先申購條件的有關證明資料。

 。ǘ┓抗芩芾砩暾埡,會同申請人 所在社區(qū)居委會以及申請人家庭成員工作單位對申請人的申請條件進行審核,并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區(qū)張 榜公告10日,10日內無異議的,核查家庭成員房產檔案,并由申請人所在街道辦事處進行復核、蓋章。對符合申購 條件的,由區(qū)房管處核準后簽發(fā)《市區(qū)購買普通(限價)商品住房申購證》(以下簡稱《申購證》)。具備優(yōu)先申 購條件的,在《申購證》上注明“優(yōu)先申購”。

 。ㄈ┢胀ǎㄏ迌r)商品住房銷售 不實行輪候制。若申購數量大于房源數量時,原則上將每批次的50%可供房源供應優(yōu)先申購的家庭和單身居民,如 優(yōu)先申購家庭和單身居民超過批次可供房源的50%時,采取公開搖號方式確定準購對象;另50%的可供房源及優(yōu)先 申購剩余房源供應非優(yōu)先申購家庭和單身居民,并以公開搖號方式確定準購對象。將兩部分準購對象名單登報公示 ,5日內無異議的,由區(qū)房管處簽發(fā)《購買普通(限價)商品住房準購證》(以下簡稱《準購證》),再以公開搖號 方式確定選房順序號,購房家庭持《準購證》按購房順序號依次到指定房產開發(fā)公司直接選購住房,簽訂購房合同 .

 。ㄋ模┳》夸N售過程由監(jiān)察部門全程參與監(jiān)督。若采取搖號方式售房,由公證機 關進行公證。

 。ㄎ澹⿲(yōu)先申購的家庭或單身居民,若取得《準購證》后放棄的, 再次申請不再享受優(yōu)先申購資格,所有獲得準購的家庭或單身居民,二次放棄的作不愿購買處理,其購買申請不再 受理。因放棄申購等產生的房源并入下批可供房源使用。

  四、銷售價格銷售價格原則上由市建設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綜合確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 公布。

  五、上市限制普通(限價)商品住房自取得 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轉讓或出租,若擅自轉讓或出租的,由政府按原購買價格 收回住房,并不再受理購買申請。在規(guī)定期限后上市交易的,需補交土地收益金差價。普通(限價)商品住房房屋 所有權證中注明“普通(限價)商品住房”及“上市交易限制”等相關內容。

  六、 監(jiān)督管理

 。ㄒ唬┥暾埲伺撟骷衮_取購房資格的,由區(qū)房管處注銷其《準購證》, 取消其今后申購普通(限價)商品住房的資格。并對其申購中的不良信用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對通過弄虛作假已購 得普通(限價)商品住房的,由政府按原購買價收回住房。國家機關公務人員如有弄虛作假騙購普通(限價)商品 住房的,在按原購買價收回住房的同時,可提請所在單位或行政監(jiān)察機關對其進行紀律處分。

  (二)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可提請有關部門對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ㄈ┓慨a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審核、審批 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

  七、附則

  市建設委員會根據本辦法制定具 體實施意見,并組織海曙、江東、江北三區(qū)房管處實施。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的普通(限價)商品住房仍按原有關規(guī)定辦理。

延伸閱讀: 寧波市 商品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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