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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關政策的通知

2004-06-08 09:51    【  【打印】【我要糾錯】

  石政發(fā)〔2004〕39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石家莊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實施辦法》(市政〔2000〕31號)的發(fā)布,對于開放我市住房二級市場,擴大住房消費需求,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為消除影響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礙,進一步開放搞活住房二級市場,適應市民換購住房的需求,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通知》精神,就我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中另有約定外,不再辦理上市交易申請登記手續(xù),并取消原產權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購買的規(guī)定。

  二、取消已購公有住房首次交易繳納所得凈收益的規(guī)定。按房改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按規(guī)定繳納稅費后增值凈收益全部歸產權人個人所有;按房改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按規(guī)定繳納稅費并補繳按當年房改成本價單位剩余產權計算的價款后,收入全部歸產權人個人所有。

  三、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前一年或出售后一年內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的,可以視同房屋產權交換。對于購房款多于售房款的,其等值部分免征契稅,超值部分按相應稅率計征;對于購房款少于售房款的,免征契稅。

  四、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購房者應按照上市交易當年房改成本價的1%,補繳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已購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其補繳的部分應依法上繳財政,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已購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補繳的部分應按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分別上繳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專項用于發(fā)放購房補貼。

  五、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二○○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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