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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10 16:2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7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北省發(fā)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2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張國光
二○○二年十月十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北省發(fā)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決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湖北省發(fā)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散裝水泥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好貫徹落實本辦法和國家財政部、國家經貿委〔2002〕23號、國家經貿委〔1999〕185號文件的工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xié)助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做好發(fā)展散裝水泥工作。”
二、第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水泥生產企業(yè)生產銷售袋裝水泥的,按袋裝水泥的銷售量每噸征收1元!
三、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國家和省批準的在省建設工程的專項資金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征收,或委托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或其他單位代征。市、縣批準的建設工程的專項資金由所在地的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征收。工程建設使用袋裝水泥,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按工程建設概算預計水泥用量每噸3元或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元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內,憑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決算以及購進袋裝水泥原始憑證等資料,經地方財政部門和原預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機構核實無誤后,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清算手續(xù),實行多退少補。”
四、第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使用省內的袋裝水泥在生產企業(yè)沒有征收專項資金的,由使用地的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按每噸1元補充征收;使用省外進入的袋裝水泥未繳納專項資金的,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按我省標準補充征收(可委托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或其他單位代征)!
五、第十四條第(五)項修改為:“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每年收取的專項資金的5%上交省散裝水泥辦公室統(tǒng)籌安排使用。”
六、刪除第二十六條。
《湖北省發(fā)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fā)布。
湖北省發(fā)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1995年5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73號令發(fā)布根據2002年8月1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北省發(fā)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散裝水泥的發(fā)展,減少環(huán)境污染,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水泥生產、經營、儲運、使用、管理及相關的科研設計、機械制造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發(fā)展散裝水泥必須堅持全面規(guī)劃、統(tǒng)一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全省推廣使用散裝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市(含州、省直管市,下同)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qū)推廣使用散裝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業(yè)務接受省散裝水泥辦公室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縣(含縣級市,下同)、鄉(xiāng)(鎮(zhèn))不設散裝水泥辦公室,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可根據工作需要,向所轄縣派出工作人員。
第五條 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的職責是:(一)組織貫徹實施國家發(fā)展散裝水泥的政策、法規(guī);(二)編制本行政區(qū)散裝水泥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生產計劃,并組織實施、檢查和監(jiān)督;
。ㄈ┌匆(guī)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ㄋ模┴撠熃M織散裝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傳教育、專業(yè)培訓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ㄎ澹﹨f(xié)調解決發(fā)展散裝水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f(xié)同有關部門做好預拌混凝土的推廣應用。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散裝水泥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好貫徹落實本辦法和國家財政部、國家經貿委〔2002〕23號、國家經貿委〔1999〕185號文件的工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xié)助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做好發(fā)展散裝水泥工作。
對發(fā)展散裝水泥事業(y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散裝水泥生產、使用管理
第七條 現有水泥生產企業(yè)(含水泥粉磨站,下同)必須逐步實行散裝水泥技術改造,其散裝比例和實現期限由散裝水泥辦公室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新建水泥生產企業(yè),必須按全部生產能力70%以上設計散裝設施能力,擴建或改建水泥生產企業(yè)生產線必須按50%以上設計散裝設施能力,達不到上述要求,有關部門不予批準建設。
第九條 散裝水泥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加強質量和計量管理,散裝水泥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協(xié)同技術監(jiān)督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散裝水泥質量和計量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條 散裝水泥的生產、經營、儲運、設備制造單位,必須確保裝卸、運輸、儲存、使用設施、設備符合散裝水泥發(fā)展規(guī)劃和安全、環(huán)境保護等要求,并持國務院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關證書到省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散裝水泥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設備制造和管理單位,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及時、準確地報送統(tǒng)計報表。
第三章 專項資金征收、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為了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袋裝水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發(fā)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一)水泥生產企業(yè)生產銷售袋裝水泥的,按袋裝水泥的銷售量每噸征收1元;
。ǘ┙ㄔO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凡使用袋裝水泥的按購買量每噸征收3元。
第十三條 水泥生產企業(yè)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或生產成本。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征收方式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ㄒ唬┤A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葛洲壩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廠、湖北寶石水泥集團有限公司(原省光化水泥廠)、第一冶金建設公司水泥廠、華新紅旗水泥有限公司、湖北省鄂城水泥廠等六家水泥生產企業(yè)及所屬企業(yè)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按月負責征收。其他水泥生產企業(yè)和水泥制品企業(yè)、商品混凝土攪拌站、混凝土構件廠由所在地的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按月負責征收。
。ǘ﹪液褪∨鷾实脑谑〗ㄔO工程的專項資金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征收,或委托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或其他單位代征。市、縣批準的建設工程的專項資金由所在地的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征收。工程建設使用袋裝水泥,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按工程建設概算預計水泥用量每噸3元或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元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內,憑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決算以及購進袋裝水泥原始憑證等資料,經地方財政部門和原預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機構核實無誤后,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清算手續(xù),實行多退少補。
。ㄈ┦褂檬鹊拇b水泥在生產企業(yè)沒有征收專項資金的,由使用地的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按每噸1元補充征收;使用省外進入的袋裝水泥未繳納專項資金的,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按我省標準補充征收(可委托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或其他單位代征)。(四)專項資金的征收可以委托工程項目審批部門在發(fā)放批準文件或有關許可證時按工程設計預算水泥的用量代征,或委托其他有關單位代征。
(五)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每年收取的專項資金的5%上交省散裝水泥辦公室統(tǒng)籌安排使用。
委托代征專項資金的,其代征手續(xù)費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五條 征收專項資金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專用收據,各級征收單位憑省散裝水泥辦公室的證明到財政部門領取專用收據。
專項資金的征收必須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就地繳入地方國庫。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收繳和入庫的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專項基金,必須堅持先收后支、專款專用、突出重點、定項投放,年末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如下:
。ㄒ唬┬陆ā⒏慕、擴建散裝水泥專用設施,購置和維修專用設備;
。ǘ┥⒀b水泥建設項目貸款的貼息;
(三)散裝水泥的宣傳、推廣、獎勵、科研與新技術開發(fā);
。ㄋ模┥⒀b水泥辦公室的事業(yè)經費開支;
(五)代征業(yè)務費開支;
。┡c發(fā)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定期公布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財政、審計部門定期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征收和使用實行預決算審批制度。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編制年度專項資金收支預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用于散裝水泥設施、裝備建設或改造項目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墒褂脝挝惶岢鰰嫔暾埣绊椖拷ㄔO可行性報告;
。ǘ┯缮⒀b水泥辦公室對項目可行性進行審查;
(三)經散裝水泥辦公室審查批準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ㄋ模┴斦块T根據項目預算撥付資金。
第十九條 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和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定期檢查專項資金的征收、劃繳、使用情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散裝水泥生產、經營、儲運不符合國家和省散裝水泥發(fā)展規(guī)劃等要求的,由散裝水泥辦公室責令限期改進,可并處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水泥生產企業(yè)、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虛報袋裝水泥數量,漏繳、拒繳、或不按時繳納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辦公室責令限期繳納,視情節(jié)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并依法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對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查處。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散裝水泥辦公室管理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對發(fā)展散裝水泥事業(y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及個人的表彰、獎勵辦法,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商省財政廳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4月1日發(fā)布的省人民政府第118號令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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