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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實施辦法

1987-07-02 10:00    【  【打印】【我要糾錯】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2年9月24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據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據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簡稱《選舉法》),結合四川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和當地駐軍選舉產生。

  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和駐川部隊選舉產生。

  不設區(qū)的市、縣、自治縣、市轄區(qū)(簡稱縣級)和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簡稱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條每一選民或代表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在歸僑人數較多地區(qū)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應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地方財政開支。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七條省、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并可設立選舉指導機構,負責辦理選舉事宜。

  第八條縣級和鄉(xiāng)級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h級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鄉(xiāng)級選舉委員會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負責組織本行政區(qū)域內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縣級選舉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鄉(xiāng)級選舉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三至七人,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九條縣級和鄉(xiāng)級選舉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直炯壢嗣翊泶髸淼倪x舉;

 。ǘ┲贫ū拘姓䥇^(qū)域選舉工作方案、選舉辦法,訓練選舉工作人員,部署、宣傳、檢查、指導選舉工作;

 。ㄈ﹦澐诌x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qū),分配各選區(qū)應選代表的名額;

  (四)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印發(fā)選民證,受理對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并作出決定;

  (五)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六)監(jiān)制選票和制定投票辦法,主持投票,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頒發(fā)代表當選證書;

 。ㄆ撸┻x舉工作結束后,做好統(tǒng)計報表和文書、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并作出選舉工作的總結報告。

  第十條縣級選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鄉(xiāng)級選舉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辦理選舉工作事項。

  第十一條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選舉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在鄉(xiāng)(鎮(zhèn))、城市街道和其他單位(包括較大的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單位、學校等)設立選舉工作指導辦公室,作為派出機構,負責指導轄區(qū)內的選舉工作。選區(qū)可設選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選區(qū)的選舉工作。必要時可在選區(qū)內設選舉指導站,指導選民小組工作。

  鄉(xiāng)級選舉委員會可在選區(qū)設立選舉工作領導小組。

  第三章 代表名額和分配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ㄒ唬┦∪嗣翊泶髸砜偯~不超過一千名;

 。ǘ┰O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二百四十名,每二萬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千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六百五十名;

  (三)縣級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ㄋ模┼l(xiāng)級的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九萬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名;人口超過十三萬的鎮(zhèn)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鄉(xiāng)級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規(guī)定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基數與按人口數增加的代表數相加,即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

  自治州、聚居的少數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縣、自治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代表名額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設區(qū)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實施辦法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實施辦法確定,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經確定后,不再變動。如果由于行政區(qū)劃變動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設等原因造成人口較大變動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確定。

  第十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自治州、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鎮(zhèn)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市、市轄區(qū)的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同市區(qū)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比,可以按照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的原則確定。

  縣級行政區(qū)域內,鎮(zhèn)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屬于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的職工人數在全縣總人數中所占比例較大的,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同鎮(zhèn)或者企業(yè)事業(yè)組織職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中分配給當地駐軍的名額,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當地省軍區(qū)、軍分區(qū)、縣(市、區(qū))人民武裝部協(xié)商確定。

  第十六條設在縣級行政區(qū)域內的中央、省、市所屬大型廠礦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機關、學校的代表名額,原則上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多于本級其他單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由縣級以上選舉機構根據各單位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第四章 選區(qū)劃分

  第十七條縣級和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qū),按選區(qū)進行選舉。

  第十八條選區(qū)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qū)選一至三名代表劃分。

  第十九條選區(qū)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yè)單位、工作單位劃分。選區(qū)內可分若干選民小組。

  選舉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城鎮(zhèn)凡能夠產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單位和居住區(qū),可以單獨劃分為一個或幾個選區(qū);不能產生一名代表的可以聯(lián)合劃分選區(qū)?h直屬機關所劃選區(qū),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和該城鎮(zhèn)其他選區(qū)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大體相等。

  選舉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以一個村或幾個村民組劃分為一個選區(qū);鄉(xiāng)級的直屬單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可以單獨劃分選區(qū),也可以與村聯(lián)合劃為一個選區(qū)。

  第二十條中央、省、設區(qū)的市、自治區(qū)和外地駐本縣(市、區(qū))的單位,應當分級歸口,按系統(tǒng)、按行業(yè)單獨劃分選區(qū)或者聯(lián)合劃分選區(qū)。領導機關和下屬機構分駐數地的單位,應分別參加所在地的選舉,不得跨縣、市劃選區(qū)。

  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駐地在其它市的轄區(qū)內的,其所屬機關、團體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選民,參加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參加所在市轄區(qū)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駐在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選民,可以只參加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參加所在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五章 選民登記

  第二十一條選民登記按選區(qū)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

  每次選舉前對上述選民登記以后新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的,予以登記。對在選民登記后遷出原選區(qū)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qū)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選民的年齡計算,應以當地選舉日為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條每一選民只能在一個選區(qū)進行登記。具體規(guī)定如下:

 。ㄒ唬C關、團體、工礦、學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人員、在校學生在所在單位進行登記;

  離退休干部、職工在戶口所在地進行登記,經原戶口所在地同意,也可以在原單位或現(xiàn)住地進行登記;

 。ǘ┺r村人口和城鎮(zhèn)居民按常住戶口進行登記;

  (三)戶口不在現(xiàn)居住地的人員,憑戶口所在地的選民證明,可在現(xiàn)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并參加選舉;

 。ㄋ模┏鰢接H、學習、講學、訪問、考察、援外等工作人員和留學生應在原單位或原戶口所在地進行登記;

 。ㄎ澹┩獬鱿侣洳幻鞯娜藛T,暫時不予登記;若其在選舉日前返回的,應予補辦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縣級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在原籍的,出國前居住地,或者現(xiàn)住地登記,并參加選舉。

  第二十四條經醫(yī)院鑒定或群眾和親屬公認不能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精神病患者,由選舉委員會確認后,不列入選民名單;間歇性的精神病患者,應當進行登記。

  第二十五條下列人員準予行使選舉權利,并進行選民登記:

 。ㄒ唬┍慌刑幱衅谕叫、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ǘ┍涣b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

 。ㄈ┱谌”:驅徎蛘弑槐O(jiān)視居住的;

 。ㄋ模┱诒粍趧咏甜B(yǎng)的;

  (五)正在受拘留處罰的。以上所列人員參加選舉的方式,由選舉委員會和執(zhí)行監(jiān)禁、羈押、拘留或者勞動教養(yǎng)的機關共同決定,可以在投票站、流動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選舉權的親屬、其他選民代為投票。被判處拘役、受拘留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也可以在選舉日回原選區(qū)參加選舉。

  第二十六條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不進行選民登記。

  第二十七條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實行憑選民證參加投票選舉的,應當發(fā)給選民證。

  選舉日前,選民證如果遺失或者損壞的,經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人員證明可以補發(fā)。

  第二十八條選民名單公布后,在進行正式選舉前,遷出本選區(qū)的,經本人申請,可以到新遷入地參加選舉;死亡的應當減去;新遷入而未在其他地方登記過的,可以進行選民登記,補發(fā)選民證,參加本選區(qū)選舉。第二十九條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qū)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

  第六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qū)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lián)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候選人應采取書面形式。

  推薦的代表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qū)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代表或者選民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都應當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選舉委員會不得調換、增減。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不限于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選舉委員會將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選民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匯總后,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該選區(qū)的選民小組討論、協(xié)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qū)的選民小組討論、協(xié)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印發(fā)全體代表,由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辦法根據本實施辦法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預選辦法可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

  第三十五條縣級和鄉(xiāng)級的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的干部經選舉委員會征得原單位和調入單位同意,可以到其他選區(qū)參加選舉。但應轉移選民關系,與選民見面,參加選區(qū)的選舉活動。

  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根據情況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或者代表見面,回答選民或者代表提出的問題和意見,做到知名、知人、知情。但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第七章 選舉程序

  第三十六條縣級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日,在一個縣級行政區(qū)域內,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選舉委員會統(tǒng)一規(guī)定。

  各選區(qū)的投票選舉時間,應在選舉日內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在一天內完成投票確有困難的,經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選舉委員會批準,可以把投票時間延續(xù)一天。

  在一個選區(qū)如需兩天投票時,對前一天的選票,必須由監(jiān)票員、計票員妥為保管。

  因特殊情況,不能在選舉日投票,需提前或者推遲選舉的,須經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在同時選舉縣級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應印制不同選票,分別計算。

  第三十八條選舉縣級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各選區(qū)應當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

  組織投票選舉,應以方便選民投票為原則。農村可以村或者村民組設立投票站;城鎮(zhèn)可按系統(tǒng)或者居住、工作地段設立投票站,也可以在各單位設立投票站;設流動票箱投票的,在監(jiān)票員的監(jiān)督下,到年老體弱、行動不便、居住特別分散的選民家中或者到選民不能離開的生產、工作崗位組織投票。流動票箱的監(jiān)票員不得少于二人。

  投票選舉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代表候選人不得擔任本選區(qū)選舉的主持人、監(jiān)票員、計票員。

  第三十九條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應根據《選舉法》及本實施辦法制定本次選舉大會的選舉辦法。選舉辦法應當經代表大會或選區(qū)選民通過。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填寫選票,應當用漢字或者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代寫人必須完全按照選民本人的意愿填寫。

  第四十條做好直接選舉的準備工作:

 。ㄒ唬┰谶x舉日前五日,各選區(qū)再次公布選舉日期、時間、地點;

 。ǘ┻x票統(tǒng)一制發(fā),并加蓋印章;

 。ㄈ┻x舉日前,選區(qū)選舉工作領導小組要認真核實選民人數,選舉日能夠參加投票的人數,代為投票的人數和不能參加投票的人數。對選民登記后有遷入、遷出、參軍、死亡等變動的,應予補登或者除名;(四)投票選舉時,根據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選舉委員會的規(guī)定,選民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參加選舉。

  第四十一條在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經選舉委員會或者選區(qū)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

  第四十二條選舉人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四十三條投票結束后,由選民或者代表推選的監(jiān)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并由選舉主持人、監(jiān)票員和計票員簽字。

  第四十四條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guī)定應選代表人數的為廢票。

  遇到所投選票是否有效的疑難問題時,由選區(qū)的選舉主持人和監(jiān)票員、計票員共同研究決定;選區(qū)決定不了的,報選舉委員會決定。

  第四十五條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qū)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或其他選民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或者其他選民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四十六條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依照前款規(guī)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在換屆選舉時未選足的代表名額,應由選區(qū)選民或者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差額比例進行選舉。

  第四十七條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選舉法》和本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確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八章 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四十八條各少數民族的選舉,應按照《選舉法》第四章的各條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自治州、自治縣制定或者公布選舉文件、選民名單、代表候選人名單,印制選民證、選票、代表當選證書和刻制選舉委員會印章等,要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

  第九章當地駐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選舉

  第五十條當地駐軍代表的選舉,應按照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選舉出席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選舉法》和本實施辦法進行。

  第十章對代表的監(jiān)督、罷免和補選

  第五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或者選民的監(jiān)督。

  第五十二條選民或者選舉單位都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罷免的程序和要求按照《選舉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省、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書面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

  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書面提出辭職。

  第五十四條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舉單位或者原選區(qū)補選。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qū)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由選民直接補選代表時,應重新核對選民名單。經選民協(xié)商確定的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可在選舉日以前三日公布。

  補選出缺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名額相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法。

  第十一章違法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越疱X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ǘ┮员┝、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ㄈ﹤卧爝x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ㄋ模⿲τ诳馗、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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