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語:建設工程教育網是國內超大型的工程類遠程教育基地,憑借其多年輔導經驗,聘請國內權威考試輔導專家,依托專業(yè)、龐大的教學服務團隊,采用高清課件、移動課堂等先進教學方式,強力推出房地產估價師等網上輔導課程,點擊了解課程詳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guī)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計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xù)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因此,開發(fā)商存在面積欺詐的行為,構成商品房違約。根據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房地產公司交付的房屋嚴重縮水的情況下,購房者既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開發(fā)商按照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賠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