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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經濟適用房,存在非常大的風險。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fā)生糾紛,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在實踐中往往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如下:
1、從建設經濟適用房目的考慮:
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這項針對特殊人群的優(yōu)惠政策,在開發(fā)安居房和限價房的過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給予財政補貼,而名義買房人轉讓的實際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規(guī)定的條件從而享有的購房權,如果這類合同有效,就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安居房或限價房,而原應享受安居房或限價房的人群的住房條件仍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就違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初衷,因而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
2、從無效的民事行為分析:
這也是一種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規(guī)避法律的民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