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產估價師考試知識點撥:估價對象的確定
2019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時間為10月19日、20日,現(xiàn)在備考已經開始,房地產估價師知識點需要一點一滴的積累,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特別整理了《房地產理論與方法》科目第十章的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考生朋友們的備考學習有所助益!
估價對象的確定
估價對象是委托人指定,但又不是完全由其決定的。估價對象不能簡單地根據(jù)委托人的要求來確定,應在委托人初步指定及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基礎上,根據(jù)估價目的依法具體確定,并應明確界定其范圍,不得遺漏或虛構。
即使委托人提出了明確的估價對象及范圍,應檢查是否有應列入而未列入的,或不應列入而列入的,有無冒充、頂替甚至虛構的。(盡職檢查)
具體來說,確定估價對象應注意下列幾點:
(1)要搞清楚哪些財產可以作為估價對象,哪些財產不能作為估價對象。
因為根據(jù)合法原則,不應作為某些估價目的的估價對象。例如,不得抵押的房地產,不應作為抵押估價目的的估價對象;不得作為出資的房地產,不應作為出資設立企業(yè)為估價目的的估價對象;不得買賣的房地產,不應作為買賣估價目的的估價對象。
作為估價對象的,應在估價報告中根據(jù)估價目的分析、說明其進行相應買賣或租賃、抵押、出資等活動的合法性。
(2)要明確界定估價對象的范圍,包括財產范圍和空間范圍。
在財產范圍方面,例如是否包括停車位,建筑物內的家具、電器、機器設備等動產,以及特許經營權、債權債務等。
在空間范圍方面,例如坐落、四至、高度、深度等。
在界定估價對象的財產范圍時,要特別注意是否不包括屬于房地產的資產和包括房地產以外的資產,以及同一標的物在抵押、征收、自愿轉讓、司法拍賣等不同的估價目的下財產范圍可能有所不同。
(3)明確估價對象狀況,包括實物狀況、權益狀況和區(qū)位狀況。其中,實物狀況是土地/建筑物,或是既包括土地又包括建筑物;是一宗房地產/多宗房地產,或一宗房地產的某個部分。
對于正在運營、使用的房地產,是否包含房地產以外的財產,如工業(yè)房地產是否包括土地范圍內的基礎設施、構筑物、機器設備等。對于房地產開發(fā)用地,應明確其開發(fā)程度。在建工程,應明確是當前工程進度下的狀況,還是未來某種狀況,如開發(fā)完成后的狀況。
明確估價對象的權益狀況,首先要弄清現(xiàn)實法定權益狀況,然后在此基礎上根據(jù)估價目的來明確是評估估價對象在現(xiàn)實法定權益下的價值或價格,還是在設定權益下的價值或價格。(涉及估價假設)
房屋征收評估,評估完全產權下的價值(因為被征收房屋無論是否租賃、抵押、查封等,政府都應付出足額的補償),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被征收人與被征收房屋承租人、抵押權人的債權債務等問題,由相關當事人或有關管理部門解決)。不考慮租賃因素的影響,是評估無租約限制價值而不是評估出租人權益價值;不考慮抵押、查封因素的影響,是評估價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和其他法定優(yōu)先受償款。
房地產司法拍賣估價,通常是評估被拍賣的房地產在完全產權下的價值。因為對于受讓人來說,通過司法拍賣取得的是完全產權。但如果不是通過司法拍賣取得,而是直接從產權人那里取得,則評估的一般應是現(xiàn)實法定權益下的價值。
估價中如果評估的是設定權益下的價值,應在估價報告中清晰說明所設定的權益狀況及設定的依據(jù)和理由,并應在“估價假設和限制條件”中作出相應說明,對估價報告用途作出相應限制,避免被誤認為虛假或有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
(4)一個估價項目的估價對象可以是一宗,也可以是多宗房地產等財產或相關權益。
此外,還可根據(jù)需要,要求委托人進一步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反映估價對象狀況的資料,如坐落、四至、面積、用途、權屬(例如,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授權經營的;土地是否有使用期限,使用期限長度,已使用年限,剩余使用年限)、房屋竣工日期(沒有確切的竣工日期的,應搞清楚建成年月或年份、年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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