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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暫行辦法

2013-10-14 08:11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了適應國家建設需要,按照城市規(guī)劃,有計劃地改造舊城,逐步把溫州市建設成為現(xiàn)代化的海港城市,妥善處理城市房屋拆遷事項,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的一切空地、街基、水面、房屋基地均為國家所有(不包括農村生產隊集體所有的土地)。凡在本市國有土地上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城市建設規(guī)劃和基本建設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經過審查批準后,再按本辦法辦理房屋拆遷及補償、安置工作。

  第三條 房屋拆遷及補償、安置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統(tǒng)一管理,按照本辦法辦理。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私議拆遷條件和收購私房。

  第四條 凡違反溫州市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違章建筑,在國家建設需要拆除時,必須無條件拆除,不予補償。

  第五條 公安派出所、房管所自接到市房管局有關本轄區(qū)房屋的拆遷通知之日起,應停止辦理在拆遷范圍內的戶口遷入、分戶、調房和私房買賣等手續(xù),并禁止再搭建房屋。

  拆遷戶在正式安置住房后,其戶口、糧食、副食品供應、醫(yī)療關系的轉移以及學生轉學、幼兒轉托等事項,各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辦理。

  第六條 安置拆遷戶住房,以常住正式戶口為準,并根據(jù)家庭人口及其組成狀況進行安置。住房安置標準,原則上每人平均居住面積五平方米左右。對拆遷戶中的烈屬、革命殘廢軍人、高級知識分子、知名人士,歸僑、臺籍同胞,可予適當照顧。

  已領“獨生子女證”的夫婦,以兩個子女計算分配住房。

  第七條 安置拆遷戶的住房,按市房管局統(tǒng)一規(guī)定的居民住宅租金標準計租。

  第八條 拆遷戶搬遷時,按常住正式戶口,由建設用地單位發(fā)給一次性搬家費每人5元,并由拆遷戶工作單位憑市房管局書面證明給予公假三天。

  拆遷戶的臨時周轉住房,原則上由拆遷戶投親靠友自行解決,或由其工作單位、建設用地單位予以臨時安置。凡自行解決臨時周轉住房的,按拆遷戶常住正式戶口,由建設用地單位發(fā)給一次性臨時安家費每人20元(本條規(guī)定不適用于危房翻修的臨時遷移)。

  第九條 拆遷公有住宅,應在市房管局統(tǒng)一安排下,由建設用地單位用面積和質量相當?shù)姆课輧斶。

  第十條 拆遷公有非住宅用房,由建設用地單位按原建筑面積所需的資金和材料,撥給被遷單位自行拆建。被遷單位自行拆建有困難的,由建設用地單位予以拆建。也可由建設用地單位用面積和質量相當?shù)姆课菡{換。

  第十一條 拆遷私有房屋的補償、安置事項,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ㄒ唬⿲嵭凶鲀r征購。征購費以1953年全市統(tǒng)一評定的標準房價為基數(shù),根據(jù)實際情況適當增加,但以不超過原標準房價的一倍為限。在1953年后已經翻建的,重新評定房屋質量等級,核定房價。征購費由建設用地單位支付。

 。ǘ┤缢椒慨a權人要求以房屋補償,保留產權,經市房管局同意,建設用地單位可按私房原有面積,以新房調換產權。其價款多退少補。

  (三)如私房產權人要求自行拆回原屋舊料的,由建設用地單位發(fā)給拆運費,不再補償房價,原住戶的住房由建設用地單位安置。

 。ㄋ模┤缢椒慨a權人有屬其使用的空地可作建房地基,或在它處有私房可供加層,而要求自拆自建的,經市房管局批準,可由私房產權人自行拆建,建設用地單位酌情補償拆建費,不另分配住房。

  第十二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市郊人民公社社員私有房屋時,由建設用地單位補償拆建費,交生產隊統(tǒng)一拆建或由產權人自行拆建。易地建房所需地基,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如需拆除教堂、寺廟、人防設施及其它公用設施,建設用地單位應與有關主管機關聯(lián)系,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

  在拆遷中,對原有及新發(fā)現(xiàn)的文物古跡,應妥善保護,并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拆遷范圍內的公房和已征購的私房,由建設用地單位拆除,原產權人和住戶不得損壞房屋結構,不得擅自拆除房屋設備,違者照價賠償。

  第十五條 因建設需要拆除私有畜舍、柴間、廁所等附屬設施,建設用地單位應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六條 因拆建工程損壞四鄰房屋的,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予以修復。建設工程竣工后三年內,如因建設工程造成四鄰房屋基礎沉陷、結構損壞的,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予以修理。

  第十七條 建設用地單位必須按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單位和居民在得到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補償和安置后,必須在規(guī)定期限內搬遷。對不按本辦法進行補償、安置和不按規(guī)定期限搬遷的,有關主管部門和基層組織要進行批評教育,并限期辦理。對教育無效,拒不執(zhí)行的,由市房管局進行調解、仲裁,作出處理決定,有關主管部門和基層組織協(xié)助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房管部門行使職權中與被拆遷單位、居民、建設用地單位發(fā)生爭議,有關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必要時可強制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責任編輯: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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