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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11:3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wèi)字第0940033644號令訂定發(fā)布全文6點;并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及獎勵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yè)人力,從事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適用對象:
。ㄒ唬﹤人部份:具有原住民身分,對原住民族社會工作有興趣或現(xiàn)于公私立相關機關(構(gòu))、社會福利團體從事相關社會福利服務工作,具備高中(職)畢業(yè)程度(含同等學歷者)以上者(就讀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系所非在職生不予獎助)。
。ǘ┐髮W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系所:國內(nèi)設有社會工作相關系所之大學院校,并能提供原住民可近性及貼近原住民人口分布區(qū)位之教學資源,師資等。
三、獎勵類別與獎助標準(條件)及獎助額度:
。ㄒ唬┆剟顐人:
1.在各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推廣教育開設社會工作學分班及相關社工學分班,并修讀以下二類學科者:
(1)原住民族社會工作相關學科。
(2)「專門職業(yè)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guī)則」第五條第二款之學科。
2.獎助標準:其完成每學期學程三分之二以上課程者,補助前述學科學分費三分之二,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惟已接受政府學雜費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ǘ┆剟畲髮W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系所開設原住民族社工學分(程)班或在職專班:
1.條件:
。1)位處原住民人口多且交通便利之大學院校,優(yōu)先擇定原住民族社工學分(程)班或在職專班,且規(guī)劃具備大學社工學分學程至少每學期十學分。
。2)每學分(程)班至少招二十名以上之原住民,并得鼓勵非原住民選讀學分。
。3)由學校發(fā)給學分證明。
。4)課程應依「原住民族社會工作相關學科」及「專門職業(yè)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guī)則」第五條第二款之學科規(guī)劃。
。5)課程時間安排,得與學員共議,配合進修人員進修與工作時間。
2.獎助標準:
。1)每學期原則獎助一班,每班所需之教材、器具、用品、雜支及加班、行政費等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2)參加「原住民社工學分班」者,其完成每學期學程三分之二以上課程者,免繳三分之二之學費,由各承辦院校造冊檢附原住民身分證明及服務證明(未在相關社會福利機構(gòu)、單位服務者免送),每名學員學分補助費最高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獎勵大學院校社工系項目辦理「原住民族社工專業(yè)訓練與研究發(fā)展中心」。
四、申請方式及時限:
。ㄒ唬﹤人:
1.申請人應備書表:申請表、戶口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注冊繳費收據(jù)正本及領款收據(jù)(以上申請表及領款收據(jù)格式已置于本會網(wǎng)站http://www.apc.gov.tw檔案下載區(qū))。
2.申請時間:于每學期學程結(jié)束前后一個月內(nèi),將相關申請表件以掛號徑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10臺北市松仁路三號七樓)辦理,逾期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ǘ┐髮W院校社工相關系所:
1.申請單位徑向本會提出申請。
。1)申請補助計劃書三份,應包括目的、主(承)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對象、內(nèi)容(含課程規(guī)劃、師資、執(zhí)行方式)、經(jīng)費概算(包括項目、單位、數(shù)量、單價、預算數(shù)、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注)及經(jīng)費來源、效益等。
(2)申請單位為私立院校者,應檢具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3)其它視個案需要應備之文件。
2.申請時間:需于每年每學期開班二個月前提計劃送本會審議,已獲開班獎助且經(jīng)考評執(zhí)行效果良好者得賡續(xù)獎助開班。
五、審查機制:個人獎助部分由本會承辦單位依行政程序簽核獎助;大專院校開設社工學分班申請案,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小組成員由本會洽聘之。
六、本要點所需經(jīng)費由本會福利預算辦理。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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