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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11:2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臺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0940951294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4條;并自公布爾日施行
第1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南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之營運,并推行各項殯葬業(yè)務,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2條 本市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納骨塔等各項設施由本所負責管理及維護。
第3條 本所設立服務處所、葬儀咨詢專線,協(xié)助喪家處理殯葬事宜。
第4條 殯儀館設置禮廳、冷凍室、入殮室、洗身化妝室、防腐室、停尸間、接尸車、靈車、停柩室等設備供喪家辦理祭奠殯殮之用。
第5條 殯儀館設置解剖室及檢察官相驗室供檢警單位驗尸及偵詢之用。
第6條 使用殯儀館各項設備應填具申請書等,并檢附公私立醫(yī)院死亡診斷書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相驗證明書送本所核備。
前項申請書等由本所免費供應。
第7條 使用殯儀館各項設備之規(guī)費,應依臺南市殯儀館各項設備使用規(guī)費標準表收費,于出殯前一天繳清。
第8條 具有下列身份死亡而使用殯儀館設備者,其減免費用標準如下:
一、符合「臺南市社會救助調查要點」第十三點規(guī)定經(jīng)本府列冊有案第一款低收入戶及仁愛之家公費院民免收費用,第二、三款低收入戶減半收費。
二、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原因死亡,經(jīng)報本府核準減免者依照核準金額減免之。
三、現(xiàn)役軍人使用殯儀館者,其規(guī)費之收取,除冷凍、冷氣、車輛費外得以八折計算。
四、地檢暑申請使用殯儀館解剖室,免收費用。
五、無名尸體,自認領之日起,收取冷藏〈凍〉費用,未經(jīng)認領者,免收冷藏(凍)費用。
六、戶籍設本市且持有榮民之家院民證明之單身榮民死亡使用殯儀館各項設備者,其規(guī)費減半。
七、遺體因案情需要無法立即埋(火)葬者,經(jīng)檢(警)方證明,其冷凍規(guī)費得予半價計算,冷凍時間逾一個月者,仍以一個月計,并半價收費。
八、軍公教人員,因公死亡經(jīng)證明者免收費用。
九、戶籍設本市之人瑞(一○○歲),使用殯儀館各項設備免收費用,外縣市之人瑞以本市市民應收規(guī)費金額減半收取。
十、戶籍設本市之市民使用本市火葬場設備時,免收火化規(guī)費。
第9條 依照前條規(guī)定申請減免費用者,應于出殯或火葬前檢具有關證件向本所申請,逾期不予減免,但遺體進入殯儀館未滿三日即行出殯或火葬者,得于一星期內補辦之。
第10條 殯儀館應設置登記簿永久保管,登記下列事項:
一、死者姓名、性別、本籍、住址、生死年月日、死亡原因、地點。
二、死者主要家屬或關系人姓名、本籍、住址與死亡者關系。
第11條 意外死亡之尸體,無名尸體運入殯儀館應檢付檢警單位移尸證明,始準受理。
第12條 領用無名尸體供醫(yī)學研究解剖用,應檢附檢察官同意書,向本所申請核準,始準領尸。
第13條 遺體運入殯儀館,如有隨帶財物者,會同其家屬親友清查點交自行領回保管;無名尸體所帶金錢物品暫由移送警察機關收存保管。
第14條 遺體安置于冷凍室,期限以十五日為原則,如需延長應施打腐劑,冷藏(凍)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其情況特殊經(jīng)本所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15條 遺體冷藏冷凍柜內,如超過本自治條例規(guī)定期限而發(fā)生異狀,本所一概不負責任。
第16條 遺體入殮,應在入殮室為之;入殮后應即移靈停柩室停放或移靈禮廳舉行奠儀出殯。
第17條 遺體入殮,應在死亡廿四小時后行之,并檢附死亡證明書,由遺族或親友鑒認具結方可成殮封棺。
第18條 遺體入殮后,應確實密封,如有漏氣,喪家應即處理。
第19條 使用火葬場設備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死亡證明書向本所繳納規(guī)費,請發(fā)火葬許可證提交管理人員,始得火葬。
前項申請書由本所免費供應。
第20條 使用火葬場設備收費應依「臺南市埋(火)葬場許可證規(guī)費標準表」收費,申請減免費用者準用第八條辦理之。
第21條 火葬限用三公分以下棺木入殮,棺內嚴禁使用石灰或油灰封棺,但遺體裝有醫(yī)療器具時應于火化前取出,否則發(fā)生爆炸等事故,概由申請人負全責。
第22條 遺體火化后,骨灰由本所工作人員代為裝罐并點交其家屬認領,逾時未認領者,由本所擇地暫行安置,申請人不得異議。
第23條 申請使用公園化公墓者,應依下列規(guī)定辦理之:
一、申請人應向本所繳納使用規(guī)費,請發(fā)公園化墓園使用許可證,提交管理人員按申請之墓區(qū)及墓號使用。
二、同一死亡者以申請使用一墓基為限,不得申請兩墓基合并使用。
三、經(jīng)核準使用公園化墓園者,限于埋葬日起六個月內埋葬,逾越期限未經(jīng)核準延期者,取消使用權并不退已繳費用;埋葬后起掘檢骨者,本所得徑行注銷其墓位,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未埋葬者若中途退位,應于埋葬日前三日內向本所申請退位退費手續(xù),逾越期限未辦理者,不予退費。
四、公立公墓內墓基使用年限為十五年,期滿由管理機關通知墓主自行洗骨安置于靈(納)骨堂(塔)或其它專門藏放骨灰(。┲O施內,逾期未處理者管理機關得依行政執(zhí)行法規(guī)定代執(zhí)行,所需費用由墓主負擔。
第24條 公園化墓園之墓碑、墓型、材料顏色應依照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定之式樣造設,申請人應自立承諾書,如不依規(guī)定樣式造設得依法拆除,申請人不得異議。
第25條 公園化公園規(guī)費及普通公墓規(guī)費,應依「臺南市公墓規(guī)費標準表」收費,申請減免費用者,準用第八條辦理之。
第26條 墳墓改葬或洗骨應依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洗骨應行消毒,骨骸不得放置壙穴或納骨堂(塔)以外之場所。
二、洗骨時挖掘出之廢棺、污物等墓主應負責清理,所挖墓穴應填土恢復原狀。
第27條 申請靈骨塔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使用靈骨塔者,應向本所繳納使用費,核發(fā)使用許可證提交管理人員,按申請塔層及指定位置,始得進塔安置。
二、崇孝塔限于放置骨灰罐,不得放置靈位牌。
三、青草侖納骨塔神主牌之格式、形狀、材料、顏色應依照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定之式樣造設,申請人應自立承諾書,如不依規(guī)定樣式造設得依法拆除,申請人不得異議。
第28條 經(jīng)核準使用靈骨塔者,限于申請日起二個月內進塔,經(jīng)核準延期者以一次為限,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個月,而進塔之骨灰罐應加裝政府規(guī)定之容器,逾越期限未經(jīng)核準延期者取消其使用權,并不得退已繳費用;中途退塔取出骨灰者,應向本所申請注銷,繳納費用不予退還,如再行使用,應重新申請繳費。
第29條 崇教塔第六層保留位置五百座塔位,辟為忠靈座,免費收容本市忠靈塔原安放之陣(死)亡官兵骨灰或經(jīng)核準之本市籍陣(死)亡官兵忠。ü腔遥。
本府公告墳墓遷葬,逾期未經(jīng)認領由本所代為遷葬,嗣后經(jīng)家屬認領者,使用崇孝塔地下層位免費。
第30條 使用崇孝塔應依「臺南市崇孝塔規(guī)費標準表」收費,使用青草侖納骨塔應依「臺南市青草侖第一示范公墓納骨塔規(guī)費標準表」收費,申請減免費用者準用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之。
第31條 本自治條例各項收費需調整時,應送請議會審議。
第32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guī)定者,得視實際情形拒絕其使用及依「殯葬管理條例」或其它有關法令之規(guī)定辦理。
第33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所另訂之。
第34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爾日施行。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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