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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3 14:3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
第四章 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盤文件內,檔案組2號132/200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澳門房地產聯(lián)合商會;簡稱:房地產商會。
葡文為:Associacao dos Empresarios do Sector Imobiliario de Macau.
英文為:Association of Property Agents and Realty Developers of Macau.
第二條 本會宗旨:按照“一國兩制”方針,貫徹落實“ 基本法 ”、堅持愛祖國、愛澳門,維護同業(yè)權益、提高專業(yè)水平、促進團結,積極推動房地產業(yè)的發(fā)展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安定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號第一國際商業(yè)中心一樓P109-P110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從事房地產相關行業(yè)之商號及商人或高級行政人員,贊同并愿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商號會員:凡領有澳門政府營業(yè)牌照之商號,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代表人之一吋正面半身近照三張,經理事會批準后方得成為會員。商號會員需委派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需要該商號具函向本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注:申請為商號會員者之商號名稱不可與已入會之商號會員名稱相同。)
(2)個人會員:凡從事房地產相關行業(yè)之商人或高級行政人員,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一吋正面半身近照三張,經理事會批準后方得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益及福利
。1)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
。3)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及福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 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兩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jié)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交之基金及各項費用概不發(fā)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及監(jiān)事會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理事會為本會常務執(zhí)行機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成員包括: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各部理事,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秘書、財務、聯(lián)絡、福利、康樂、總務、協(xié)調、學術、信息等部,視會務工作需要得成立專項委員會協(xié)助推動工作。
第十二條 監(jiān)事會為本會監(jiān)察機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成員包括:監(jiān)事長一人,副監(jiān)事長及監(jiān)事若干人,但必須為單數。由監(jiān)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jiān)事會負責監(jiān)察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項目。
第十三條 設常務理事會負責理事會休會期間之工作,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組成,由會長擔任召集人。
第十四條 本會為推動及發(fā)展會務,得由會員大會敦聘社會上有名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各級榮譽職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在必要時得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等職,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五條 本會為拓展會務,得附設屬會:澳門房地產中介人聯(lián)合協(xié)會。
第十六條 本會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負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及監(jiān)事長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之,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會長提議;
。2)超過半數理事及監(jiān)事聯(lián)署;
。3)超過三分二會員聯(lián)署;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超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但法律規(guī)定除外。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一小時后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但法律規(guī)定除外。
第十九條 理事會及監(jiān)事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分別由理事長或監(jiān)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召開臨時理事或監(jiān)事會議,每次會議須有理事或監(jiān)事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后作第二次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之半數以上通過始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 商號會員須繳納入會基金澳門幣伍百元、年費壹百元;個人會員須繳納入會基金貳百元、年費伍拾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得進行募捐及籌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后生效,若有未盡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在于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會徽:
本會之會徽如下:
。ū菊鲁桃呀浂懔阄迥晁脑露罩诹鶎玫诙螘䥺T大會修訂通過)。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于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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