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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10:4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了改革無償分配住房制度,積累住宅建設資金,逐步改善群眾住房條件,推進住房商品化,根據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精神和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鼓樓、臺江、倉山、馬尾(含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以及郊區(qū)范圍內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yè)單位(含中外合資、合作企業(yè)),凡使用財政撥款或自有資金建房、購房或調整房屋新分配給干部、職工的,住戶均應按本辦法認購住宅建設債券(以下簡稱債券)。
第三條 住戶認購債券的總額,根據新分配的住房建筑面積和債券認購基數確定。
債券認購基數按不同房屋類型確定,隨每年工資、物價指數變動情況作相應調整,由市房改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每年公布一次。1991年債券認購基數見附件1.住房認購債券總額的計算辦法,見附件2.第四條 住戶認購債券時,應當先向新房產權單位領取“福州市住宅建設債券認購通知單”,由原住房和新住房管理部門核定認購總額(租住單位自管房的須由市房改辦批準),然后持通知單向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福州市中心支行房地產信貸部(以下簡稱信貸部)認購債券。新房產權單位憑信貸部認購債券的簽章證明,方可辦理住房租賃手續(xù)。
第五條 住戶經認購債券后,方可獲得住房使用權,并應按照規(guī)定繳納租金。
第六條 債券由住戶個人認購。任何單位不得使用公有資金代購或采取發(fā)補貼等方式變相代購。
第七條 社會救濟戶、人均月收入在45元以下的職工住本單位房的、住房交換戶和外商獨資企業(yè)、私營企業(yè)職工住本單位房屋的,免予認購債券。私房拆遷戶仍按拆遷安置的有關規(guī)定向建設單位繳費,免予認購債券。
第八條 確有經濟困難的干部、職工,經所在單位批準和擔保,可分兩年或三年購買債券,但分期兩年購買的,須購買債券總額的110%;分期三年購買的,須購買債券總額的120%,其中第一年購買債券不得低于債券總額的40%。
第九條 提倡已有住房的住戶和社會各界人士購買債券,支持住房建設。
第十條 債券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發(fā)行、使用和償還,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負責擔保。
第十一條 債券的發(fā)售和償還事宜,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福州市中心支行代理。
第十二條 債券面值分別為500元、100元、50元、10元四種,每年發(fā)行一期,年利率為3.6%,不計復利,期限五年,期滿一次償還本息,逾期不另計息。
第十三條 債券不記名、不掛失,不實行提前領取,不得作為貨幣流通,但可以在信貸部抵押、轉讓。
第十四條 購買債券的利息收入,免交個人收入調節(jié)稅。
第十五條 債券資金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專項用于住宅建設。原則上根據單位職工認購的債券總額,向單位發(fā)放建造職工住宅的低息貸款,由借貸單位定期償還;也可以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統(tǒng)一周轉使用,用于幫助無力建房單位解決職工住房。
第十六條 建房單位在領取施工通知書之前,應向信貸部交納工程投資額的3%作為押金。不交納押金的,建設部門不發(fā)給施工通知書。認購債券后退還押金,并按銀行正常存款利率付息。
第十七條 新建房屋產權單位不執(zhí)行配房買債券制度的,水電供應部門不予辦理水、電供應等有關手續(xù)。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執(zhí)行。
附件1:1991年各類住宅建設債券認購基數單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單元新村 單元新村 單元新村 單元新村 老式 簡易新村房屋類型(框架結構)(磚混結構)(磚木結構)(土木結構) 民房 (不成套)住宅建設債60 50 40 30 20 10券認購基數附件2:計算方法:
。1)新分配或增配住房時認購住宅建設債券總額=新配或增配住房的建筑面積×住宅建設債券認購基數(2)套配房時認購住宅建設債券總額=(新配住房的建筑面積×新配住房的住宅建設債券認購基數)-(原住房的建筑面積×原住房住宅建設債券認購基數)
如認購住宅建設債券總額等于或小于零時,則免予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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