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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決定 附

2013-10-08 13:24    【  【打印】【我要糾錯】

  根據(j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本條例應作如下修改:

  四、《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機動車、助力車和殘疾人專用車,未經(jīng)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鑒定或者鑒定不合格的,不得申報生產(chǎn)企業(yè)目錄和產(chǎn)品目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未編入產(chǎn)品目錄的車輛不準核發(fā)牌證。”刪除。

  第十八條“機動車在車籍以外駐點超過三個月的,須到駐點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并接受管理。”刪除。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到外地駐點駕駛車輛超過三個月的,須到駐點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并接受管理。”刪除。

  第四十條第二款“貨運機動車在公路上行駛,距離超過二十五公里必須附載乘員的,須經(jīng)縣(市、區(q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刪除。

  第四十二條“車輛在道路上載運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當?shù)毓步煌ü芾聿块T申領準運證,并按指定的時間、路線、地點行駛和停放。”修改為:“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后,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六條“在公路兩側開山放炮,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須經(jīng)縣(市、區(q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開山放炮的單位應在放炮區(qū)域設有專人維護秩序。”刪除。

  第七十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公共停車場(庫)的停車車位數(shù)、出入口位置、停車場(庫)內(nèi)交通標志線設計進行審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共停車場(庫)建設設計方案的審核,應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方可辦理施工手續(x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停車場(庫)建設竣工后,參加驗收。經(jīng)驗收合格的方準使用。”刪除。

  第七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作為停車場(庫),或者擅自改變停車場(庫)的使用性質(zhì)。需臨時占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停車場(庫)作非停車場(庫)用的,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需要改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停車場(庫)使用性質(zhì)的,須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對于占用道路作為停車場(庫)或者擅自改變停車場(庫)使用性質(zhì)的,應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清除。”修改為:“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作為停車場(庫)。對于占用城市道路作為停車場(庫)的,應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清除。”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14部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經(jīng)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02年11月28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施行。

  2002年11月28日將《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作為停車場(庫)或者擅自改變停車場(庫)的使用性質(zhì)。需臨時占用停車場(庫)作非停車場(庫)使用的,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需要改變停車場(庫)使用性質(zhì)的,須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作為停車場(庫)或者擅自改變停車場(庫)的使用性質(zhì)。需臨時占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停車場(庫)作非停車場(庫)使用的,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需要改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停車場(庫)使用性質(zhì)的,須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正)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道路暢通,預防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是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實施的工作,其具體職責:

 。ㄒ唬┮婪ü芾淼缆方煌ǎS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

 。ǘ┙煌ò踩麄鹘逃

 。ㄈ┨幚淼缆方煌ㄊ鹿剩

 。ㄋ模┸囕v檢驗、監(jiān)督;

 。ㄎ澹{駛員管理、考驗,駕駛證核發(fā);

 。┸囕v號牌、行駛證核發(fā);

 。ㄆ撸┞氛瞎芾恚

 。ò耍┰O置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線及其他安全設施;

 。ň牛┚S護公路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公路上發(fā)生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管理的領導。根據(jù)城市規(guī)模、道路狀況和社會需要,統(tǒng)籌規(guī)劃,協(xié)調(diào)發(fā)展相應的機動車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領導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安全委員會,應當對道路交通實行社會化管理,定期對各部門、各單位以及個體運輸戶的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進行指導、督促。

  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組織,應當加強對所屬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文化、宣傳、教育部門應當做好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任何人不是違反或者指使、強迫他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任何人都有勸阻、控告和舉報的權利。

  第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規(guī)定核發(fā)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和駕駛證是車輛行駛和駕駛員駕駛車輛的合法憑證,全國有效。上述憑證,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扣留。

  第七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警察上路上崗執(zhí)勤,應當采取定點與巡邏相結合的勤務方式,認真檢查,違章必糾,依法處罰。

  第八條 治安巡警,可以協(xié)助交通警察維護交通秩序,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需要采取強制措施或者處罰時,應立即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處理。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預防重大交通事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連續(xù)安全行車一百萬公里以上的駕駛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交通標志標線

  第十條 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公路由交通部門負責,市區(qū)和縣(市)城區(qū)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標志標線應當保持完好、清晰,對損壞、殘舊的標志標線應當及時修復、翻新或者更換。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對道路交通標志標線和安全設施的設置是否符合標準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提出書面建議。因不及時采納建議引發(fā)事故的,交通標志標線和安全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自行修筑養(yǎng)護的專用道路,沒有納入地方道路管理網(wǎng)的,交通標志標線和安全設施由修筑養(yǎng)護部門設置與管理。

  第十二條 縣(市、區(q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禁行線、單行線,須報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的形狀、圖案、尺寸的制作和設置位置,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移動道路交通標志標線和安全設施。

  第三章 車輛

  第十四條 機動車、助力車和殘疾人專用車,未經(jīng)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鑒定或者經(jīng)鑒定不合格的,不得申報生產(chǎn)企業(yè)目錄和產(chǎn)品目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未編入產(chǎn)品目錄的車輛不準核發(fā)牌證。

  第十五條 嚴禁單位購置的機動車以個人名義申領牌證或者個人的機動車以單位名義申領牌證。

  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遺失的,應在七日內(nèi)到原發(fā)證部門辦理補發(fā)手續(xù)。

  使用軍隊、警用機動車號牌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冒領、轉借、買賣、盜用。

  第十六條 汽車檢測應當實行統(tǒng)一管理,按照國家現(xiàn)行規(guī)定和標準執(zhí)行,不得重復檢測。汽車檢測站是獨立的、社會化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服務性經(jīng)濟實體。檢測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車輛所有人不得擅自改變車輛的特征。確需改裝、改型的,須向車籍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嚴禁拼裝機動車。

  對達到國家規(guī)定報廢標準或者拼裝機動車的,必須收繳牌證或者強制報廢,不得轉讓或者買賣。

  第十八條 機動車在車籍地以外駐點超過三個月的,須到駐點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并接受管理。

  第十九條 出入境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由公安機關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機動車在領取正式號牌、行駛證以前,需要移動或者試車時,須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規(guī)定辦理臨時號牌或者試車號牌。

  掛有臨時號牌、試車號牌的機動車只準在規(guī)定的時間、路線內(nèi)使用,不準載乘他人或者載物。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除使用臨時號牌、試車號牌的外,須按指定位置固封安裝號牌,并要保持清晰。

  第二十二條 大型客車、貨運機動車、掛車須按規(guī)定在車身后側噴涂與本車號牌字體相同的放大號。

  大型客車、貨車、拖拉機、公共汽車、出租車均應按照規(guī)定在駕駛室車門外側噴涂單位名稱或者車籍地址以及核定的載質(zhì)量或者載客數(shù)。

  車身前后不準張貼、噴涂廣告。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安裝警報器和標志燈具,須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機動車不準安裝高音、怪聲喇叭。

  各種汽車應當配備有效的滅火器。

  第二十四條 貨運機動車主車與掛車之間須安裝鏈條。貨運機動車軸距超過四米的,須在車身兩側安裝防護網(wǎng)。防護網(wǎng)的安裝離地高度、縱向空隙不得大于零點四米。

  第二十五條 帶掛的貨運機動車、半掛車、大型平板車、大型客車、電瓶車和裝載危險品的車輛,不準拖帶掛車或者牽引車輛。

  第二十六條 牽引發(fā)生故障的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密涍B接的牽引車與被牽引車的距離,應為五至七米,道路附著系數(shù)小于零點三的應當延長一至三米,時速不準超過二十公里;

  (二)三輪摩托車只準用同類型車牽引,制動器失效時,不準被牽引;

 。ㄈ┩侠瓩C只準用同類型車牽引,牽引其它車輛的拖拉機不準帶掛,只準牽引一輛。

  第四章 車輛駕駛員

  第二十七條 駕駛民用、警用車輛的人員,必須依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證是駕駛員駕駛車輛的合法憑證,任何部門不得發(fā)放限制、代替駕駛員駕車資格的證件。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證分駕駛證、學習駕駛證、臨時駕駛證。

  申請領取學習駕駛證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條件,履行申請手續(x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后,核發(f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駛證有效期為二年。

  申請核發(fā)駕駛證,必須持有學習駕駛證并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科目、內(nèi)容、方法考試合格后,核發(fā)駕駛證。駕駛證有效期為六年。

  第二十九條 持有外國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駕駛證的人,可以按照規(guī)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換領駕駛證或者臨時駕駛證。臨時駕駛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年。

  國家之間對駕駛證有駕駛證核發(fā)機關認可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換證、注銷,由核發(fā)駕駛證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證需要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向原核發(fā)駕駛證的公安交通部門管理部門申領學習駕駛證。符合規(guī)定的,增發(fā)學習駕駛證。

  對持有增發(fā)學習駕駛證并掌握駕駛技能的,經(jīng)考試合格后,換發(fā)駕駛證。

  第三十二條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的駕駛員,需要駕駛民用、警用車輛的,應當履行申請民用、警用車輛駕駛證手續(x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規(guī)定的,經(jīng)考試合格后,核發(fā)駕駛證的。

  第三十三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教練的人員,應當持有相應準駕車型五年以上的駕駛證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教練員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到外地駐點駕駛車輛超過三個月的,須到駐點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并接受管理。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準駕駛無號牌、無行駛證的車輛在道路上行駛;

 。ǘ┏鲕嚽、行駛中、收車后對所駕駛車輛要進行安全技術檢查;

 。ㄈ{駛車輛不準接打電話、看電視、聽耳塞式收音機;

 。ㄋ模{駛大型客、貨車輛在陡坡和山區(qū)公路的冰雪路段行車,驅動車輪應裝置防滑設備;

  (五)駕駛車輛不準脫離道路在危險的江河湖泊冰面上行駛;

 。┸囕v在行駛中,不準開車門;

  (七)在公路上駕駛小型車輛時,須系好安全帶并告知前排乘車人員系好安全帶;

  (八)在停車場停車的,須服從停車場管理人員的指揮;

  (九)接到違章罰款通知,須按指定時限、地點繳納罰款;

 。ㄊ┎粶式邮芩颂岢龅挠械K交通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教練員除教練二輪、后三輪、輕便摩托車、手扶拖拉機外,須隨車并坐指導。

  學習駕駛員須在教練員指導下,按照當?shù)毓步煌ü芾聿块T指定的路線學習駕駛。

  第三十七條 殘疾人駕駛機械驅動的專用車,必須持有所在縣(市、區(q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準駕證。

  非殘疾人或者上肢殘疾的人不準駕駛機械驅動的殘疾人專用車。

  第三十八條 駕駛非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诨旌辖煌ǖ牡缆飞闲旭偅鲇袡C動車超越時,應靠右讓行,不準互相超越,行進前方有障礙時,要停車避讓;

 。ǘT自行車人行經(jīng)無人指揮或者無信號指揮的交叉道口、窄橋、陡坡、結冰等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應當推車通行;

  (三)自行車附載學齡前兒童須裝置牢固的座位,允許自行車附載人員的道路上只準附載一人;

 。ㄋ模┎粶试谕ㄐ袡C動車的道路上學騎自行車;

 。ㄎ澹┎粶誓嫦蛐旭偦蛘叽┰綇V場;

  (六)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非機動車須靠右邊行駛,從道路右側邊緣線算起,通行路面的寬度:自行車為一點五米;人力三輪車、手推車為二點二米;畜力車為二點六米。

  第五章 車輛裝載

  第三十九條 客運汽車裝載,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粶食^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shù);

  (二)未經(jīng)縣(市、區(q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不準人貨混載;

 。ㄈ┎粶恃b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ㄋ模┏丝碗S身攜帶的物品,不準堵塞車內(nèi)通道,不準妨礙駕駛員操作;

 。ㄎ澹┸図斝欣铖{載質(zhì)量不準超過出廠核定標準。只準載乘客攜帶的行李物品,長、寬不準超出行李架,物品需捆扎牢固。

  第四十條 貨運機動車在公路上行駛,距離不超過二十五公里的,大型貨運機動車車廂內(nèi)可以附載押運或者裝卸人員1-5人;小型貨運機動車車廂內(nèi)可以附載押運或者裝卸人員1-2人,并應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貨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押運或者裝卸人員不得站立、躺臥,不得坐在車廂欄板上。

  貨運機動車在公路上行駛,距離超過二十五公里必須附載乘員的,須經(jīng)縣(市、區(q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機動車駕駛室內(nèi)不準超員乘坐。無駕駛室 的拖拉機擋泥板上不準坐人。

  第四十一條 大型華運機動車載客人數(shù)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核定,載客時必須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貨車載人通行證》。載乘六人以上的,車廂須加高欄;載乘二十人以上的須在車廂中部栓系安全鏈。行經(jīng)易發(fā)生事故的危險處,乘車人須下車通行。

  載運危及人身安全物品時,車廂內(nèi)不準乘人;貨運汽車掛車、拖拉機掛車、半掛車、平板車、起重車、自動傾卸車、罐車、農(nóng)用三輪運輸車不準載人;試調(diào)車、性能試驗車不準乘坐無關人員。

  第四十二條 車輛在道路上載運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當?shù)毓步煌ü芾聿块T申領準運證,并按指定的時間、路線、地點行駛和停放。

  第四十三條 貨運機動車裝載物品遮擋號牌時,應當在車尾明顯位置設置臨時放大號牌,不準遮擋尾部燈光。

  第四十四條 摩托車載人、載物,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ν熊囕d人、載物不準超過定員和載質(zhì)量;

 。ǘ┒、側三輪摩托車的駕駛員座前不準載人;

 。ㄈ┖笕喣ν熊嚥粶瘦d人;

 。ㄋ模﹤热喣ν熊囍粶试谶叾穬(nèi)載物,載物達到核定載質(zhì)量時不準載人;

  (五)二輪摩托車車把不準掛物,載物時不準載人。

  第六章 車輛行駛

  第四十五條 城市街道在同方向劃有多條機動車道的,自道路中心實線或者中心分隔帶依次向右排列:

 。ㄒ唬┑谝卉嚨罏樾⌒蜋C動車道,第二車道為大型機動車道,第三車道為出租客車、公共汽車、農(nóng)用運輸車、拖拉機、摩托車車道;

  (二)第一車道的機動車可以在第二車道五十米間距內(nèi)沒有車輛時借道超車。第二車道的機動車可以在第一、三車道五十米間距內(nèi)沒有車輛時借道超車。第三車道的機動車可以在第二車道五十米間距內(nèi)沒有車輛時借道超車;

  (三)借道超車在一百五十米內(nèi)不能駛回原行駛車道的不準超車,超車后應當立即駛回原行駛車道。借道超車的須讓本車道車輛優(yōu)先通行,不得強行借道;

 。ㄋ模┠ν熊噾斣谝(guī)定行駛的車道右側行駛,除執(zhí)行警衛(wèi)任務外,不準在同一車道并列行駛。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時速不準超過二十公里,拖拉機不準超過十五公里。

  (一)通過道路平曲線半徑小于五十米的彎道時;

 。ǘ┩ㄟ^橋面寬度在五米以內(nèi)或者兩車會車不暢通的道路;

 。ㄈ┏鋈牒挝婚T口或者倒車時;

 。ㄋ模┰诔擎(zhèn)街道行駛時,兩側視距不足十米或者在公路行駛時,兩側視距不足五米的;

  (五)行駛距陡坡頂點不足三十米的;

  (六)通過混合交通道路的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時;

 。ㄆ撸┩ㄟ^無燈崗信號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揮的平交路口、繁華擁擠路段、集鎮(zhèn)、隧道以及道路施工地段時。

  第四十七條 小型客車在一、二級公路上行駛,在確保交通安全的情況下,最高時速為八十公里。

  第四十八條 四輪農(nóng)用運輸車最高時速不準超過五十公里,三輪農(nóng)用運輸車最高時速不準超過四十公里。

  殘疾人駕駛的機械驅動專用車、助力自行車,最高時速不準超過十五公里。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轉彎、變更車道、靠路邊停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后,應立即關閉轉向燈。

  夜間同向行駛的機動車,后車距離前車間距不超過一百米的,不準使用遠光燈。

  夜間行駛的機動車,照明燈光開啟后,不準使用喇叭,可用變更遠近燈光代替。

  第五十條 在沒有人行橫道的道路上,車輛遇有少年兒童隊列、盲人和行走不便的人橫過車行道時,須停車讓行。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中發(fā)生故障,應當立即將車移至道路右側按臨時停車的規(guī)定停放。必須在車身前后五十至一百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須開啟示寬燈。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會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跊]有中心線或者沒有劃分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會車時,須減速靠右通過;

  (二)在狹窄的傍山險路會車時,靠山壁行駛的一方須讓對方先行;

  (三)同畜力車會車時,在距畜力車前后三十米內(nèi)不準鳴喇叭,夜間一百五十米內(nèi)不準使用斷續(xù)燈光。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超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喽钙马旤c三十米內(nèi)不準超車;

 。ǘ┯鲇行羞M方向交通阻塞時不準超車;

  (三)視距不足三十米的路段不準超車;

 。ㄋ模┍怀囄撮_右轉向燈示意不準超車;

 。ㄎ澹┰谛旭傊杏鲇泻筌嚢l(fā)出超車信號時,被超車要減速讓行,在開右轉向燈示意準許后車超越時,不準再躲越前方障礙;

 。┰O有禁止超車標志標線的路段不準超車;

 。ㄆ撸┏嚭蟛坏霉室鈩e擠行人和車輛。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必須按規(guī)定掉頭。掉頭時,須開啟轉向燈,停車了望,在不妨礙車輛、行人正常通行時,可以掉頭。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起步、倒車,駕駛員須察明周圍和車上車下情況,確認安全后,可以起步或者倒車。

  第五十六條 畜力車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S車幼畜,須拴系在車輛的右后側;

 。ǘ┦褂脙善ヒ陨仙蟛⑿械,須相互拴鏈;

 。ㄈ⿲Τ塑嚾诉M行安全教育和制止乘車人的違章行為。

  第五十七條 在道路上臨時停放車輛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诼访鎸挾染琶滓詢(nèi)的路段,一側有障礙物,與障礙物對應的另一側五十米間距內(nèi)不準停車;

 。ǘ⿲ο蛲\嚨目v向間距,市(縣)區(qū)內(nèi)須在三十米以上,公路須在五十米以上;

 。ㄈ┛拷酚疫呁\嚂r,須按順行方向,平行于道路邊緣線停放,右驅動輪外緣,距路邊石不準超過三十厘米;在有路肩的道路上,右后輪須置路肩中央;在不分路肩與路面的路段,按道路等級核定路肩寬度停車;

 。ㄋ模┩较虿粶蕛绍嚥⒘型7;

 。ㄎ澹┮归g臨是停車應開啟示寬燈;

 。╅L途客運汽車、公共汽車、電車、通勤班車須按指定的停車站點停車。出租車有指定停車站點的,按指定站點停車,不準隨意停車。

  第七章 行人和乘車人

  第五十八條 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粶试诘缆飞贤嫠!⒋螋[和進行文體活動;

 。ǘ┎粶试谛熊嚨阑蛘呓煌ò踩O施等處坐臥、停留;

  (三)不準跨越、攀登道路上的隔離護欄等設施;

 。ㄋ模⿲W齡前兒童、精神病患者、理智不健全和老年癡呆的人,在道路上行走時,須有人監(jiān)護。

  第五十九條 乘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俗涍\車輛須從車身右側或者后邊上下;

  (二)未經(jīng)駕駛員允許,不準搭乘車輛,車未停穩(wěn)不準上下;

 。ㄈ┸囕v乘員已滿,任何人不準強行乘車;

  (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迫使駕駛員違章、冒險行駛;

 。ㄎ澹┏俗喣ν熊嚥粶蕚茸蛘吲c駕駛員相背而坐,不準持物或者背、抱兒童;

 。┎粶试诜峭\囌军c和行車道上攔截乘坐小公共汽車。不準在行車道上、逆向或者隔道招呼出租車;

 。ㄆ撸C動車在行駛中不準與駕駛員談話、打鬧或者妨礙駕駛員操作;

  (八)非特殊情況不準從客車駕駛室門或者車窗上下;

 。ň牛┏俗肆、畜力車時,只準從右側或者后邊上下,在機動車臨近一百二十米內(nèi)不準上下;

 。ㄊ┫萝嚂r,應注意察看有無來往車輛,開車門不得影響其它車輛正常行駛。

  第八章 道路

  第六十條 縣(市、區(qū))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遇有特殊情況,可以臨時規(guī)定車輛、行人通行或者禁行路線。

  第六十一條 在道路兩側設置支壁式或者懸掛式霓虹燈、牌匾、廣告牌,高度從地面起不得低于四點五米,寬度不得影響車輛、行人通行。

  第六十二條 封閉、挖掘、施工、占用道路應當修設便道。夜間須在現(xiàn)場周圍安裝紅色燈光標志,設置標志牌或者反光圍擋設施。

  占用、挖掘道路的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及時修復路面和道路設施,并經(jīng)市政或者公路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驗收簽字。

  第六十三條 在道路兩側種植的綠籬和公路彎道內(nèi)側的樹木不得影響視距。

  道路兩側種植的樹木和設置的電線桿、電線等必須牢固,不得影響交通。出現(xiàn)傾斜、折斷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搶修、清除。

  第六十四條 道路兩側不得設置與信號燈顏色或者形狀相似的燈具,不得設置影響辨認交通標志的廣告、牌匾。

  橫跨道路上空的管線、橫幅等,高度從地面起不得低于五點五米。超高壓線不得低于八米,高壓線不得低于七米,低壓線不得低于六米。

  第六十五條 道路出現(xiàn)水毀、塌方、塌陷、泥石流、雪阻等情形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采取臨時性示警安全措施,市政或者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搶修,清除障礙。

  第六十六條 在公路兩側開山放炮,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須經(jīng)縣(市、區(q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開山放炮的單位應在放炮區(qū)域設有專人維護秩序。

  第六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道路上泄水、揚雪、排氣和傾倒垃圾;不得在道路上散放禽畜或者在路邊放養(yǎng)、栓系牲畜,影響交通安全。

  城鎮(zhèn)的供水排水管道損毀造成路面結冰時,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清除結冰。

  第六十八條 未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道路上進行有組織的體育競賽和有礙交通的體育訓練。

  第六十九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樓群小區(qū),屬于城市規(guī)劃設置停車場(庫)地點的,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車場(庫)。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配建滿足本單位車輛停放需要的專用停車場(庫)。

  第七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公共停車場(庫)的停車車位數(shù)、出入口位置、停車場(庫)內(nèi)交通標志標線設計進行審核。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共停車場(庫)建設設計方案的審核,應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方可辦理施工手續(x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停車場(庫)建設竣工后,參加驗收。經(jīng)驗收合格的方準使用。

  第七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tǒng)一規(guī)劃停車場(庫)的建設,并負責落實建設單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停車場(庫)的管理。

  投資建設停車場(庫)的單位按照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停車管理費。

  第七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作為停車場(庫)或者擅自改變停車場(庫)的使用性質(zhì)。需臨時占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停車場(庫)作非停車場(庫)使用的,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需要改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停車場(庫)使用性質(zhì)的,須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對于占用道路作為停車場(庫)或者擅自改變停車場(庫)使用性質(zhì)的,應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清除。

  第九章 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

  第七十三條 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需要移動現(xiàn)場物體時,須劃清標記),并及時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偽造、破壞現(xiàn)場或者駕車(棄車)逃逸。

  車輛行經(jīng)事故現(xiàn)場,駕駛員應當主動停車,協(xié)助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和財產(chǎn),不得強行通過,破壞事故現(xiàn)場。

  第七十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勘驗事故現(xiàn)場時,必須維護好現(xiàn)場秩序,疏導交通。如果道路設施有損毀的,應當及時通知市政或者公路管理部門?彬灛F(xiàn)場后應當立即恢復交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故阻止拆除現(xiàn)場。

  第七十五條 交通事故涉及傷者治療或者損害賠償?shù)模谪熑巫罱K認定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醫(yī)療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傷者治療或者損害賠償所需的預付費限額。交納預付費未達到限額的,可以繼續(xù)扣留車輛至結案。預付費交付達到限額的,立即將車返還車主。有責任一方的車輛所有人對治療所需預付費超過兩個月未交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所扣留的車輛依法拍賣。

  當事人可以將預付費存入儲蓄所,并將儲蓄存折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保存。

  第七十六條 醫(yī)療單位對交通事故受傷者,必須立即先行搶救治療,可后辦理收費手續(xù)。凡延誤搶救診治時機而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部門依照規(guī)定處理。

  第七十七條 交通事故傷者需要住院治療的,應當就近住院治療。擅自到外地醫(yī)療治療或者治療與交通事故無關的病癥,其費用由傷者自付。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十五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重新認定。對重新認定或者因交通事故致殘重新評定確有錯誤的,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撤銷,并責令再次評定。

  交通事故致殘者的補償費按評殘之月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執(zhí)行。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nèi)為評殘申請日期。

  第七十九條 交通肇事車輛損壞程序的評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評定辦法進行評定,按車輛損失一次性收取一定比例的評估定損費。交通肇事?lián)p壞車輛應當以修復為主,損壞達到整車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再修復。

  對肇事者損壞車輛的修理,任何部門不得指定修理廠家。

  第八十條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肇事者駕車逃逸,尚未確認車輛和肇事者的,死者喪葬費和傷者治療費,死、傷者有單位的由單位預付,無單位的由近親屬預付,無近親屬的,由當?shù)卣撠焻f(xié)調(diào)預付。肇事后棄車逃逸的死者喪葬費和傷者治療費由車輛所有人預付。棄車逃逸的車輛所有人拒不預付也不認領車輛的,其車輛超過三十日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拍賣。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扣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有第一、三、六項行為的可滯留車輛。

  (一)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的;

 。ǘ┎话匆(guī)定超車,故意別擠行人和車輛的;

 。ㄈ┦褂檬У呐R時號牌、試車號牌的;

  (四)將機動車交給非駕駛員或者將駕駛證轉借給非駕駛員駕駛車輛的;

 。ㄎ澹C動車發(fā)生故障,在機動車道上不立即將車移開,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

  (六)無準駕證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的;

 。ㄆ撸┻^往車輛通過,破壞事故現(xiàn)場的。

  第八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可以并處吊扣三個月駕駛證,有第一、四項行為的可滯留車輛。

 。ㄒ唬{駛無號牌或者無行駛證車輛的;

 。ǘ┻`反載運危險物品規(guī)定的;

 。ㄈ┪窗匆(guī)定安裝防滑設備的;

 。ㄋ模{駛報廢車輛的。

  第八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罰款,可以并處吊扣一個月駕駛證。

  (一)違反機動車起步、倒車、會車、掉頭規(guī)定的;

 。ǘ┰谕\噲鐾\嚥环䦶耐\噲龉芾砣藛T指揮的;

 。ㄈC動車不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的。

  第八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吊扣一個月駕駛證,可以并處五元罰款。

 。ㄒ唬┛瓦\車輛未按規(guī)定人貨混載的;

 。ǘ┴涍\機動車違反載人規(guī)定的;

 。ㄈ┸囕v發(fā)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和設置標志的;

 。ㄋ模┛蛙囓図斝欣罴茌d物違反規(guī)定的;

 。ㄎ澹C動車載物遮擋放大號或者尾部燈光的。

  第八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元罰款或者警告。

 。ㄒ唬┸囕v號牌不清晰,難以辨認號碼的;

  (二)機動車行駛中違反燈光使用規(guī)定的;

 。ㄈ┪窗匆(guī)定噴涂本車放大號或者單位名稱、載質(zhì)量的;

 。ㄋ模┠ν熊囘`反載人載物規(guī)定的。

  第八十六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違反通行、乘車規(guī)定的,處五元罰款或者對其進行安全教育。

  第八十七條 違反出入境機動車和駕駛員管理規(guī)定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有關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米詫囕v改裝、改型的;

 。ǘ﹩挝粰C動車以個人名義或者個人機動車以單位名義領取牌證的;

 。ㄈ┓忾]、挖掘、施工、占用道路未采取交通安全措施的;

 。ㄋ模┏擎(zhèn)供水、排水管道損毀冒水,造成路面結冰,不及時清除的。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有關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五十元罰款。

 。ㄒ唬┰诘缆穬蓚然蛘呱峡赵O置的燈具、廣告牌匾、管線和橫幅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

 。ǘ┸囕v未按規(guī)定安裝防護網(wǎng)等安全防護設施的;

 。ㄈ⿷Z恿、迫使駕駛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的;

  (四)往道路上泄水、揚雪、排氣和倒垃圾,影響車輛通行的;

 。ㄎ澹┰诘缆穬蓚人┫瞪笥绊戃囕v通行的;

 。┓菣C動車違反規(guī)定安裝動力裝置的;

 。ㄆ撸┑缆穬蓚葮淠、電線桿、電線折斷不及時整修和清除的。

  第九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jù)本條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議,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二個月內(nèi)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行政拘留決定不服而申請復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一條 公安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的舉報不及時處理的;

 。ǘ⿲獔髲U車輛不及時收繳牌證或者利用職權買賣報廢車輛的;

 。ㄈ┎话凑找(guī)定核發(fā)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ㄋ模┻`反規(guī)定核發(fā)、換發(fā)、審驗、注銷駕駛證和教練證的;

 。ㄎ澹┛哿糗囕v和駕駛證不按照規(guī)定開具暫扣憑證,或者超期扣留,或者使用扣留車輛的;

 。⿲嵭衅笨罘蛛x的區(qū)域直接收取違章罰款的;

  (七)參與出租車、小公共汽車等運營活動的;

 。ò耍┽咚角、辦人情案或者收受賄賂的。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省內(nèi)專用道路的交通管理適用本條例。

  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按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九十三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省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條例有抵觸的,均按本條例執(zhí)行。

責任編輯: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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