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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3 17:0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經省政府同意,現(xiàn)將《遼寧省契稅暫行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1999年11月16日
遼寧省契稅暫行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以下簡稱《條例》和《細則》),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在遼寧省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條例》所指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其承受土地、房屋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條例》、《細則》及本辦法繳納契稅。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不征收契稅。
契稅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管理。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4%。對個人購買普通住宅的稅率暫減按3%征收。
第四條 契稅的免稅與減稅:
。ㄒ唬﹪覚C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本辦法所稱“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和黨派團體。
本辦法所稱“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是指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軍事單位”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
本辦法所稱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依照“細則”規(guī)定的范圍。
(二)城鎮(zhèn)職工第一次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規(guī)定面積以內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ㄈ┮虿豢煽沽缡ё》慷匦沦徺I住房的,酌情給予減征或免征。
(四)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生產的,免征。
。ㄎ澹┩恋亍⒎课荼豢h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戰(zhàn)用后,納稅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酌情給予免征或減征。
(六)外國駐遼寧省的外交機構及其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
以上免稅、減稅,納稅人須持有關證明材料,經征收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主管機關批準。
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第五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辦理納稅申報及其過戶登記手續(xù)的,地方稅務機關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xié)議、用地批復以及省地方稅務局確定的其他憑證。
第六條 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委托土地及房產管理部門、房地產經營企業(yè)和交易市場代扣代繳契稅。具體委托征收管理辦法由征收機關制定。
土地及房產管理部門、房地產經營企業(yè)和交易市場有義務接受地方稅務部門的委托,協(xié)助地方稅務部門代征契稅。征收機關應按財政部的規(guī)定支付一定比例的代征手續(xù)費。
土地及房產管理部門、房地產經營企業(yè)和交易市場應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權屬及出讓轉讓合同、用地批復、《土地使用權證》的使用、已公布的土地基準地價、房屋權屬、房地產交易、房地產開發(fā)和竣工《房屋所有權證》的使用等與征收契稅有關的資料。
第七條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或免稅證明的,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八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jù)包括綜合地價、房屋全部成交價格及與土地、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物的價值。
土地、房屋權屬發(fā)生轉移,采取分期付款的,按計稅依據(jù)一次性征收契稅。
第九條 對土地、房屋權屬的轉移變動,征收機關認為計稅價格不實,可以參照市場價格核定;無法核定的,由征收機關指定具有合法資格的經濟鑒證中介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格征收契稅。
第十條 納稅人有隱匿產權、產價行為的,按偷稅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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