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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

2013-09-13 09:07    【  【打印】【我要糾錯】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關于印發(fā)北京市招標拍賣掛牌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京國土房管出[2002]717號

  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各直屬單位,機關各處室:

  《北京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暫行規(guī)定》已經(jīng)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落實。

  2002年8月16日

  北京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的經(jīng)濟、社會、環(huán)境效益,保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件》和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簡稱市國土房管局)是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的主管部門。

  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第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須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場(簡稱市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第五條 本規(guī)定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簡稱土地招標),是指通過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邀請?zhí)囟ɑ蛘卟惶囟ǖ墓、法人和其它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jù)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人的行為。

  本規(guī)定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簡稱土地拍賣),是指通過發(fā)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jù)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人的行為。

  本規(guī)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簡稱土地掛牌),是指通過發(fā)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市土地交易市場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jù)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人的行為。

  第六條 土地招標、拍賣和掛牌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七條 商業(yè)、旅游、娛樂、寫字樓及商品住宅等各類經(jīng)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guī)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采用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

  第八條 土地招標、拍賣或掛牌應當發(fā)布公告。

  招標、拍賣或掛牌公告應當至少在投標截止日、公開拍賣日或掛牌起始日前二十日公開發(fā)布。

  第九條 招標、拍賣和掛牌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鲎屓说拿Q和地址;

 。ǘ┏鲎屪诘氐奈恢、現(xiàn)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guī)劃設計要求以及開發(fā)建設期限;

 。ㄈ┩稑巳恕⒏傎I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ㄋ模┧魅≌袠、拍賣或掛牌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ㄎ澹┱袠恕⑴馁u或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ㄆ撸┩稑恕⒏傎I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條 本規(guī)定中招標人、拍賣人及掛牌人分別指土地招標、拍賣及掛牌的出讓人。

  第十一條 土地招標、拍賣或掛牌的標底或底價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jù)土地評估結果和政府產(chǎn)業(yè)政策綜合確定。具體辦法另行規(guī)定。

  招標標底和拍賣或掛牌的底價,在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二條 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結果應在招標、拍賣或掛牌活動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公布場所可以是市土地交易市場或者其他指定場所、媒介。

  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土地招標的中標人、土地拍賣或掛牌的競得人,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按規(guī)定到市計劃、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辦理各項有關手續(xù)。

  第二章 土地招標

  第十四條 土地招標應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包括招標公告、投標須知、宗地圖、土地使用的規(guī)劃意見、投標書、中標通知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等等。

  第十五條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招標人可視具體情況實行投標預登記,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投標預登記時間進行登記。投標人預登記時應交納不少于招標文件規(guī)定數(shù)額的投標保證金,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ǘ┓ǘù砣俗C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個人投標的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競投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四)資信證明;

  (五)招標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投標人參加投標的,視為對土地條件及招標文件無異議。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及招標工作人員在開標以前應對擬參加投標的投標人的情況進行保密。

  第十九條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標書。投標人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書面簽字并加蓋公章;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標書:

 。ㄒ唬┙刂谷蘸笫盏降臉藭;

 。ǘ藭驑藭郊积R全或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

 。ㄈ藭驑藭郊舟E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ㄎ澹┩稑巳瞬痪邆湔袠宋募(guī)定的資格的;

 。┲貜屯稑说模

 。ㄆ撸┱袠宋募幸(guī)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稑巳嗽谡袠宋募(guī)定的投標時間內將標書密封投入指定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投標人應當掛號郵寄,并且以投標截止日前招標人收到方為有效。

  標書投人標箱后,不可撤回。投標人應全面履行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并承擔責任。

  (二)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開標。投標人少于三人的,招標人應當停止開標,并依照本規(guī)定重新招標。

  開標時,應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jīng)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的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全部投標價均低于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宣布招標無效。

  (三)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是澄清或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ㄋ模┱袠巳烁鶕(jù)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二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中標人應按照《中標通知書》約定的時間,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市國土房管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簽訂的,經(jīng)招標人同意可以另行約定簽訂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中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定金,其他競投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應在招標活動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三章 土地拍賣

  第二十四條 土地拍賣應編制拍賣文件。拍賣文件包括拍賣公告、競買須知、拍賣地塊宗地圖、土地使用的規(guī)劃意見、競買申請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等。

  第二十五條 拍賣人對已發(fā)出的拍賣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應在拍賣文件規(guī)定的競買申請截止時間至少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拍賣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拍賣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六條 競買人參加拍賣應價的,視為對土地條件及拍賣文件無異議。

  第二十七條 競買人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競買申請,交納不少于拍賣文件規(guī)定的競買保證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競買申請書;

  (二)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個人競買的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競買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ㄋ模┵Y信證明;

 。ㄎ澹┡馁u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公告規(guī)定可以郵寄競買申請文件的,競買人可以掛號郵寄。但需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前拍賣人收到的方為有效申請文件。

  第二十八條 拍賣人對競買人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ㄒ唬┥暾埼募诟傎I申請截止日后收到的;

 。ǘ┥暾埼募积R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ㄈ┥暾埼募舟E不清,無法辨認的;

 。ㄋ模┥暾埲瞬痪邆涓傎I資格的;

 。ㄎ澹┪兴舜,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馁u文件中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九條 通過審查的競買人,發(fā)給有編號的競買標志牌。競買標志牌代表競買人的資格。

  第三十條 拍賣會應在拍賣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進行。

  第三十一條 拍賣會按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傎I人顯示標志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ǘ┲鞒秩私榻B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guī)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guī)則及增價幅度,并明確提示是否設定有底價;

 。ㄋ模┲鞒秩藞蟪銎鸾袃r;

 。ㄎ澹└傎I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鞒秩舜_認該應價(報價)后繼續(xù)競價;

 。ㄆ撸┲鞒秩诉B續(xù)三次宣布同一應價(報價)而沒有再應價(報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報價)者為競得人;

 。ň牛└偟萌撕炇稹杜馁u成交確認書》。

  第三十二條 競買人不足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報價)未達到底價的,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拍賣主持人在拍賣過程中可根據(j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三十三條 拍賣成交后,競得人應在《拍賣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市國土房管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簽訂的,經(jīng)拍賣人同意可以另行約定簽訂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競買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定金,其他競買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應在拍賣活動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四章 土地掛牌

  第三十四條 土地掛牌應編制掛牌文件。掛牌文件包括掛牌公告、競買須知、土地使用的規(guī)劃意見、競買申請書、競買報價單、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宗地圖等。

  第三十五條 掛牌人對已發(fā)出的掛牌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應在掛牌文件規(guī)定的掛牌起始時間至少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掛牌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掛牌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六條 競買人參加競買的,視為對土地條件及掛牌文件無異議。

  第三十七條 競買人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競買申請,交納不少于掛牌文件規(guī)定的競買保證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傎I申請書;

 。ǘI業(yè)執(zhí)照副本;

 。ㄈ┓ǘù砣俗C明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個人競買的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競買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ㄋ模┵Y信證明;

 。ㄎ澹⿸炫莆募(guī)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公告規(guī)定可以郵寄競買申請文件的,競買人可以掛號郵寄。但需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前掛牌人收到的方為有效申請文件。

  第三十八條 通過審查的競買人,發(fā)給競買資格證明。

  第三十九條 掛牌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掛牌文件規(guī)定的掛牌起始日,掛牌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guī)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guī)則及增價幅度等,在市土地交易市場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報競買報價單報價;

  (三)掛牌人確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報價;

 。ㄋ模⿸炫迫死^續(xù)接受新的報價;

 。ㄎ澹⿸炫迫嗽趻炫莆募(guī)定的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四十條 競買人應按照掛牌文件的要求填寫競買報價單。競買人為單位的,競買報價單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競買人為個人的,由競買人簽名。競買人在掛牌期限內可以多次報價。

  第四十一條 掛牌交易的掛牌期限不得少于十個工作日。掛牌人在掛牌期間可根據(jù)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四十二條 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是否成交:

 。ㄒ唬┰趻炫破谙迌戎挥幸粋競買人,且報價不低于掛牌底價,并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的,報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ㄈ┰趻炫破谙迌葻o應價者或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報價的,掛牌人應對掛牌宗地進行現(xiàn)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競得人確定后,掛牌人應向競得人發(fā)出《掛牌成交確認書》。

  第四十四條 競得人應該根據(jù)《掛牌成交確認書》所約定的時間與市國土房管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簽訂的,經(jīng)掛牌人同意可以另行約定簽訂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競得人的競買保證金沖抵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定金。其他競買人的競買保證金在掛牌活動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退還原競買人,不計利息。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 條中標通知書、拍賣成交確認書、掛牌成交確認書對招標拍賣掛牌人和中標人、競得人具有合同效力。招標拍賣掛牌人改變中標、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擅自采用協(xié)議方式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有關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合同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詢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轉讓或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具體執(zhí)行中的問題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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