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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志愿服務條例

2013-10-22 15:32    【  【打印】【我要糾錯】

  淄博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08年12月19日通過,并經(jīng)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現(xiàn)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9年1月9日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規(guī)范志愿服務活動,保障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和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quán)益,促進志愿服務事業(yè)發(fā)展,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jié)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從事志愿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志愿服務,是指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自愿、無償?shù)貛椭撕头⻊丈鐣墓嫘曰顒印?/p>

  本條例所稱志愿服務組織,是指依法登記,從事志愿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條例所稱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務組織登記注冊或者參加志愿服務組織臨時招募,利用個人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愿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第四條 市、區(qū)縣建立志愿服務工作協(xié)調(diào)機制。

  第五條 志愿服務應當遵循合法、自愿、無償、平等、誠信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志愿服務事業(yè)納入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支持和促進志愿服務活動的開展。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鼓勵、支持志愿服務活動,維護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的合法權(quán)益。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的勞動,提倡具備志愿服務條件的公民積極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章 志愿服務組織第九條 市志愿者聯(lián)合會、區(qū)縣志愿者協(xié)會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成立。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根據(jù)需要成立的志愿服務組織,可以申請加入志愿者聯(lián)合會、志愿者協(xié)會,成為其團體會員。

  第十條 志愿者聯(lián)合會、志愿者協(xié)會的主要職責:

 。ㄒ唬┲贫ㄖ驹刚呗(lián)合會、志愿者協(xié)會章程;

 。ǘ┲贫ㄖ驹阜⻊展ぷ髦贫;

  (三)招募、培訓、管理志愿者;

 。ㄋ模┲贫ㄖ驹阜⻊沼媱,發(fā)布志愿服務信息,組織、協(xié)調(diào)志愿服務活動;

 。ㄎ澹┙邮堋⑹褂煤凸芾碇驹阜⻊盏馁Y金、物資;

 。┚S護志愿者的合法權(quán)益;

  (七)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宣傳、對外交流與合作;

  (八)表彰和獎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

 。ň牛┲笇、協(xié)調(diào)志愿服務組織的活動。

  第十一條志愿服務組織招募志愿者,應當向社會公布與志愿者服務項目有關的信息,公布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并告知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風險。

  第十二條 實行志愿者登記注冊制度,志愿服務應當統(tǒng)一志愿服務標識。

  第十三條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為志愿者建立服務情況記錄檔案。志愿者要求志愿服務組織出具志愿服務證明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如實出具證明。

  未經(jīng)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檔案記載的個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個人信息。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四條志愿者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參加與其年齡、身心狀況相適應的志愿服務活動,但應當征得其監(jiān)護人的同意。

  提倡具有相同服務意向和志趣愛好的志愿者在志愿服務組織的指導下,組成志愿服務團隊開展服務。

  第十五條 志愿者享有以下權(quán)利:

  (一)獲得志愿服務的相關信息;

 。ǘ⿲χ驹阜⻊战M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

 。ㄈ┳陨碛兄驹阜⻊招枨髸r優(yōu)先獲得志愿服務;

 。ㄋ模┱埱笾驹阜⻊战M織幫助解決志愿服務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ㄎ澹┩顺鲋驹阜⻊战M織;

 。┓伞⒎ㄒ(guī)及志愿服務組織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quán)利。

  第十六條 志愿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袷刂驹阜⻊战M織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ǘ┞男兄驹阜⻊粘兄Z,完成志愿服務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活動;

 。ㄈ┍J卦趨⑴c志愿服務活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

 。ㄋ模┎坏孟蛑驹阜⻊諏ο笫杖』蛘咦兿嗍杖蟪辏

 。ㄎ澹┚S護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從事營利性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六)法律、法規(guī)及志愿服務組織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志愿服務活動第十七條 提倡在下列公益事業(yè)中開展志愿服務:

 。ㄒ唬⿴椭щy的社會群體和個人;

 。ǘ┉h(huán)境保護、災害救助;

 。ㄈ┙逃、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

 。ㄋ模┥鐓^(qū)服務、大型社會活動;

 。ㄎ澹┢渌鐣埠透@聵I(yè)。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強迫他人從事志愿服務。

  第十九條志愿服務組織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務活動,應當與志愿者的年齡、身體等條件相適應,與志愿服務項目所要求的知識、技能相適應,并事先征求志愿者意見。

  除特殊情況外,涉及可能危及志愿者人身安全的重體力勞動、風險較高領域的事項一般不納入志愿服務的范圍。

  第二十條需要志愿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志愿服務組織提出申請,按照志愿服務組織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并告知有關志愿服務的完整信息和潛在的風險。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及時對是否提供服務給予答復。

  第二十一條志愿服務組織應當根據(jù)志愿服務項目需要,對參加志愿服務的志愿者進行必要的專項培訓,辦理相應的人身保險,并提供必要的物質(zhì)和安全、衛(wèi)生保障。

  第二十二條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志愿服務對象之間應當就志愿服務的相關事項協(xié)商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簽訂書面協(xié)議:

 。ㄒ唬⿲θ松戆踩⑸硇慕】涤幸欢L險的;

  (二)連續(xù)提供專項服務超過十五日的;

  (三)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愿服務的;

 。ㄋ模┡汕仓驹刚叩奖臼行姓䥇^(qū)域以外參加志愿服務的。

  第二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或者變相利用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或者以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志愿服務活動的名義從事非法活動、違背社會公德活動、營利性活動。

  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第二十四條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資助。

  鼓勵社會組織、個人對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進行捐贈、資助。

  第二十五條志愿服務經(jīng)費應當專項用于志愿服務活動,使用和管理應當公開,并接受審計、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jiān)督和捐贈者、資助者以及志愿者的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做出突出成績的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社會教育的力度,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學校應當將培養(yǎng)青少年志愿服務意識納入教育教學計劃,鼓勵和支持大學和中學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wǎng)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志愿服務活動的宣傳。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志愿服務對象在志愿服務活動中發(fā)生糾紛的,可以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利用或者變相利用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或者以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志愿服務活動的名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營利性活動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務財產(chǎn)和經(jīng)費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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