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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4 08:3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8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特制定《反價格壟斷行政執(zhí)法程序規(guī)定》,經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張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反價格壟斷行政執(zhí)法程序規(guī)定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保障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反價 格壟斷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制定 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實施反價格壟斷執(zhí)法,適用 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反價格壟斷執(zhí)法 工作。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授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 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反價格壟斷執(zhí)法工 作。對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發(fā)生的價格壟斷案件,由國務 院價格主管部門指定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 主管部門進行查處,重大案件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直接組 織查處。
第四條 對涉嫌價格壟斷行為,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下 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實施調查。受委托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機關 的名義實施調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 實施調查。
第五條 對涉嫌價格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 密。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政府價格 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調查事項包括:
。ㄒ唬┡e報人是否就同一事項已向其他行政機關舉報或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ǘ┍慌e報人的基本情況;
。ㄈ┡e報人提供的相關事實和證據;
(四)需要調查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調查涉嫌價格壟斷行為,可 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M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yè)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 所進行檢查;
。ǘ┰儐柋徽{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 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tǒng)稱被調查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ㄈ┎殚啞椭票徽{查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 簿、業(yè)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 (四)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五)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取前款規(guī)定的措施,應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要負 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第七條 執(zhí)法人員詢問被調查人,可以采取面談、電話 或者書面等方式。面談或者電話詢問的,應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調查詢 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后,由被詢問人簽字;對沒有閱 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 .書面詢問的,應當向被調查人送達調查問卷或者調查提 綱,載明調查事項。被詢問人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說明有關情 況。
第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調查涉嫌價格壟斷行為,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行政 執(zhí)法證件。
第九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執(zhí)法過程中 知悉的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條 被調查人應當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履行 職責,不得拒絕、阻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調查。
第十一條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有權陳述意見。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提出 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
第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涉嫌價格壟斷行為調查 核實后,認為構成價格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并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經營者認為其所達成的協議屬于反壟斷法第 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由政府價格 主管部門審查核實。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主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告達成價 格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政府價格主管部 門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第一個主動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 重要證據的,可以免除處罰;第二個主動報告達成價格壟斷 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可以按照不低于 50%的 幅度減輕處罰;其他主動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 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可以按照不高于 50%的幅度減輕處罰。重要證據是指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價格壟斷協議 具有關鍵作用的證據。
第十五條 涉嫌價格壟斷行為的經營者在被調查期間, 可以提出中止調查的申請。中止調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嫦訅艛嗟氖聦崳
。ǘ┏兄Z采取消除行為后果的具體措施;
。ㄈ┞男谐兄Z的時限;
。ㄋ模┬枰兄Z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 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行為后果的,政府價格主管部 門可以決定中止調查,并制作中止調查決定書。中止調查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調查的經營者涉嫌違法的 事實、承諾的具體內容、消除影響的措施和期限、不履行或 者不完全履行承諾的法律后果等。
第十七條 決定中止調查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 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經營者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書面報告承 諾履行情況。
第十八條 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 決定終止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恢復調查:
。ㄒ唬┙洜I者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未履行承諾或者未完全履 行承諾的;
。ǘ┳鞒鲋兄拐{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fā)生重大變化 的;
。ㄈ┲兄拐{查的決定是基于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 議:
(一)停止強制經營者從事價格壟斷行為;
。ǘ⿵U止含有排除、限制價格競爭內容的規(guī)定;
。ㄈ⿲χ苯迂撠煹闹鞴苋藛T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 給予處分;
。ㄋ模┘m正濫用行政權力行為的其他處理建議。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 為的處理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二十條 被調查人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書面說 明、申請等資料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負責人或 者個人簽字并蓋章。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決定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 門查處的案件,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后 10 個工作日內,將 有關情況、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及中止調查決定書、終止調查 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報送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受委托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調查終結后5個工 作日內,將有關情況、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等報送委托機關。
第二十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 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zhí)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 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對價格壟斷行為調查程序和行政處 罰程序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執(zhí) 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 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 2011年 2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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