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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師安全生產法及法律知識內容:權利性許可與附義務許可

2015-07-16 11:04   來源: 來自網絡 字體: 打印 收藏

  根據是否附加義務可以把行政許可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許可。

  權利性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可以自由放棄行使該項許可所賦予的權利,而他本人并不需要為此承擔某些法律責任和后果。如特殊刀具購買證、射擊運動槍支購買證、個體戶的營業(yè)執(zhí)照、出國護照、駕駛執(zhí)照、捕撈許可證、律師執(zhí)照、傾廢許可證等,申請人獲得以上許可證后,有權隨時放棄從事該項許可所允許的活動,行政許可機關不會因此追究其責任。

  附義務的行政許可指行政許可證的持有人在獲得該許可證的同時便承擔了在一定期限內從事該項活動的義務,如果在此期限內沒有從事該項活動,便會因此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如獲得建設用地許可后的兩年內不進行建設,該建設用地將被收回。

  行政許可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許可,主要是由許可證持有人取得的權利是附條件的,受到一定限制的權利。由于許可對象在內容上具有特定性、獨占性,所以許可證持有人對該許可事項無法與其他申請人共享,必然排斥其他申請人,為此,必須對許可證持有人加以一定限制,如果許可證持有人無視這種限制,他將被剝奪行使這一權利的資格。

責任編輯: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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