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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fā)生單位及有關人員違反事故報告和調查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2015-04-30 11:12   來源: 來自網絡 字體: 打印 收藏

  事故發(fā)生單位及有關人員違反事故報告和調查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2)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的。

 ?。?)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6)事故發(fā)生后逃匿的。

責任編輯:Se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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