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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guī)定的處罰知識點

2020-09-27 13:54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 字體: 打印 收藏

1.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fā)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企業(yè)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xù)擅自進行生產的,轉讓、冒用或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原發(fā)證機關處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山西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技術裝備處原處長刁岷案就是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fā)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規(guī)定受到刑事處罰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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