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造價工程師考試造價管理基礎練習:工期延誤
①發(fā)包人的工期延誤。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發(fā)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fā)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a.增加合同工作內(nèi)容;b.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zhì)量要求或其他特性;c.發(fā)包人遲延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的;d.因發(fā)包人原因?qū)е碌臅和J┕ぃ籩.提供圖紙延誤;f.未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進度款;g.發(fā)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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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應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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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辛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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