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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造價計價考點:工程計量

2015-10-29 11:50  來源:來源于網絡  字體:  打印
  2016造價工程師考試時間一般在每年的10月17日、18日進行,準備參加16年造價工程師考試的學員,2016年造價工程師輔導全面招生>> 點擊查看。更多復習資料請關注建設工程教育網造價工程師考試欄目!

  1.工程計量原則

  (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計量。

  (2)按合同文件所規(guī)定的方法、范圍、內容和單位計量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圍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發(fā)包人不予計量。

  2.工程計量范圍和依據

  (1)范圍包括:工程量清單及工程變更所修訂的工程量清單的內容;合同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種費用支付項目,如費用索賠、各種預付款、價格調整和違約金等,

 ?。?)依據包括:工程量清單;合同圖紙;工程變更指令及其修訂的工程量清單;合同條件;技術規(guī)范;有關計量的補充協議;質量合格保證書等。

  3.工程計量的方法

  工程計量可選擇月或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分段計量,具體計量周期在合同中約定。通常區(qū)分單價合同和總價合同規(guī)定不同的計量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按照單機合同的計量規(guī)定進行計量。

  1)單價合同計量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和時間,向發(fā)包人提交當期已完工程量報告。

  (2)發(fā)包人認為需要進行現場計量核實時,應在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

 ?。?)如承包人認為發(fā)包人核實后的計量結果有誤,應在收到計量結果通知后7天內向發(fā)包人提出書面意見,并附上認為正確的計量結果和詳細的計算資料。

 ?。?)承包人完成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工程量后,發(fā)包人應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告進行匯總,以核實最終結算工程量。

  2)總價合同計量:

  除按照工程變更規(guī)定引起的工程量增減外,總價合同各項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的最終結算工程量。

  建設工程教育網友情提示:2016年造價工程師備考開啟了,早報班早學習早直達,如果您在學習過程中遇到任何疑問,歡迎登錄建設工程教育網造價工程師考試欄目及造價工程師論壇,隨時與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

責任編輯: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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