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造價計價考點:工程計量
1.工程計量原則
(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計量。
(2)按合同文件所規(guī)定的方法、范圍、內容和單位計量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圍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發(fā)包人不予計量。
2.工程計量范圍和依據
(1)范圍包括:工程量清單及工程變更所修訂的工程量清單的內容;合同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種費用支付項目,如費用索賠、各種預付款、價格調整和違約金等,
?。?)依據包括:工程量清單;合同圖紙;工程變更指令及其修訂的工程量清單;合同條件;技術規(guī)范;有關計量的補充協議;質量合格保證書等。
3.工程計量的方法
工程計量可選擇月或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分段計量,具體計量周期在合同中約定。通常區(qū)分單價合同和總價合同規(guī)定不同的計量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按照單機合同的計量規(guī)定進行計量。
1)單價合同計量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和時間,向發(fā)包人提交當期已完工程量報告。
(2)發(fā)包人認為需要進行現場計量核實時,應在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
?。?)如承包人認為發(fā)包人核實后的計量結果有誤,應在收到計量結果通知后7天內向發(fā)包人提出書面意見,并附上認為正確的計量結果和詳細的計算資料。
?。?)承包人完成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工程量后,發(fā)包人應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告進行匯總,以核實最終結算工程量。
2)總價合同計量:
除按照工程變更規(guī)定引起的工程量增減外,總價合同各項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的最終結算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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