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綜合能力行政許可法:法律責任
消防工程師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知識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法律責任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針對該許可不許可,不該許可亂許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責任或者監(jiān)督不力等違法犯罪行為,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
2.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行政許可的行政相對人將受懲處。主要包括:(1)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違法行為;(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違法犯罪行為;(3)行政相對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涂改、轉讓、倒賣、出租和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違法犯罪行為;(4)行政相對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5)向監(jiān)督檢查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真實材料的違法犯罪的行為;(6)行政相對人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行政許可活動的。針對這些違法犯罪行為,對行政相對人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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