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規(guī)范:GB15631-2008《特種火災探測器》(4.5.1)
GB15631-2008《特種火災探測器》
4.5 點型一氧化碳火災探測器
4.5.1 固定響應閾值的測量
4.5.1.1 探測器的響應閾值應在表9規(guī)定的范圍內選擇。
4.5.1.2 探測器響應閾值的測量應在氣體檢驗裝置中進行,氣體檢驗裝置應符合附錄A的規(guī)定,并滿足方位、電壓波動、氣流、高溫等試驗的要求。檢驗裝置安裝的氣體傳感器應符合附錄B的規(guī)定。
4.5.1.3 探測器按5.1.2要求安裝在氣體檢驗裝置中。在有關條文中沒有特殊要求時,探測器的方位應為最不利方位,探測器周圍的氣流應為(0.2+0.04)m/s,氣流溫度應為(23+5)℃。
4.5.1.4 氣體的濃度用體積比的百萬分之幾表示(以下稱ul/l)
4.5.1.5 試驗前,氣體試驗裝置和探測器內部一氧化碳的濃度應低于5ul/l.在有關條文中沒有特殊要求時,探測器應在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下穩(wěn)定工作15min.
4.5.1.6 按5ul/l/min的速率將氣體檢驗裝置中一氧化碳濃度增加至15ul/l,保持10min.探測器不應發(fā)出火災報警或故障信號。
4.5.1.7 繼續(xù)按5ul/l/min的速率向氣體檢驗裝置中加入一氧化碳,直至探測器發(fā)出火災報警信號或一氧化碳的濃度達到100ul/l.記錄探測器發(fā)出報警信號時的一氧化碳濃度值。這一濃度值即為探測器的響應閾值(S)
4.5.1.8 探測器響應閾值(S)應符合表9的規(guī)定。應能通過探測器或其連接的控制和指示設備查詢探測器的設定的響應閾值(S0)
表9 固定響應閾值
響應閾值 設定的響應閾值(S0) 最小響應閾值 最大響應閾值
ul/l 26~45 0.7 S0 1.5 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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