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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6 14:53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學員問題】發(fā)包人對承包人欠付的材料款提供擔保的,是否可以將工程款直接支付給材料供應商?
【解答】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擔保人對債權人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為一般保證,應與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發(fā)包人為了保證施工材料的及時供應,避免因材料商對施工單位資信的不信任而對材料款提供擔保的,發(fā)包人屬于擔保人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擔保責任。一旦承包人不能按期支付材料款,材料供應商有權要求發(fā)包人支付。在材料款的支付條件已經成就的情況下,作為擔保人應督促作為被擔保人的承包人按時支付。在有應支付給承包人工程款的情況下,擔保人自然可以直接將該款項支付給材料供應商以消除債務。通過另一角度分析,也可以看出該結論,即如果沒有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當承包人不支付材料款時,作為擔保人的發(fā)包人仍可能被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予以支付。根據法律規(guī)定,在發(fā)包人支付后有權向被擔保人追償。發(fā)包人作為材料款的擔保人,即使承包人不同意,發(fā)包人為了避免因承包人不支付材料款承擔保證責任,有權直接將工程款予以支付給材料供應商。
以上內容均根據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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