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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的對策建議

2014-05-19 17:23  來源于網絡  【  【打印】【我要糾錯】

 。1)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投資主體應為地方政府,中央、地方和農戶備分擔一部分建設費用,其中地方政府應承擔大部分建設費用。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建設應實行由國務院領導、省級人民政府統(tǒng)籌、縣級人民政府為主規(guī)劃實施的管理體制。以縣為單位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實現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由分散投入轉向集中投入,實現以地方政府投資為主體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同時,應進一步創(chuàng)新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管理的融資機制,通過財政獎補、優(yōu)惠貸款、財政貼息等方式,引導、帶動社會資金加大對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的投入。

 。2)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成后的管理與維修費用應有地方政府與農戶共同分擔。對于有困難的農戶可以采取貸款等方式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針對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管護中出現的“國家管不到、集體管不好、農民管不了”問題,應在界定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產權的基礎上,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管理”的原則,落實管護責任主體。特別要發(fā)揮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的作用,建立群管為主、專管為輔,專群結合的新型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管理體系。

 。3)完善參與式灌溉管理的制度。進一步完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加大對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的獎補力度,通過以獎代補、先千后補等多種方式,引導農民群眾自愿投工投勞興修水利。在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過程中應建立以農民投勞為主、地方政府投資為主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充分發(fā)揮農民在建設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過程中的主觀能動性,充分參與到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決策與建設過程中。

 。4)對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資金和管護資金的來源應有明確的法律保障。應盡快出臺國家層面的《農田水利法》,對我國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投資機制、融資機制、建設和管護機制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

責任編輯:風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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