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專業(yè)承包合同是發(fā)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每項任務分別承包給勘察設計施工人的合同。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指總承包人或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任務的部分工作再分包給他人完成所訂立的合同。在建筑市場中,資質高、管理能力強的施工企業(yè)往往憑借自己的實力獲得總承包權后,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分包商完成。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工程量大,而工期相對較短;二是總承包商在設備資金等方面可供投入的資源不足,需要借助分包商的投入;三是由于部分項目工程總承包商無法獨立完成,需借助專業(yè)性較強的分包商;四是業(yè)主指定了分包商或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了分包。
1983年國務院發(fā)布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合同法》、《建筑法》都肯定了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但也作了限制性規(guī)定,主要有以下幾點;①建設工程專業(y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必須征得發(fā)包人的同意!逗贤ā272條2款,《建筑法》28條作出了上述規(guī)定。②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別轉包給第三人。③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部分工作只能是非主體結構的施工任務。④分包人必須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承包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分包人。⑤分包只能發(fā)生一次,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次進行分包。⑥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量與施工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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