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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6 14:16 中國地籍網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關于城市園林綠化國有用地確權登記問題的通知
京國土籍〔2009〕245號
市國土局各分局、各區(qū)(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根據(jù)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第40號令)規(guī)定,按照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北京市開展土地總登記發(fā)證工作的若干意見》(京國土籍〔2008〕8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為進一步推動我市城市園林綠化國有用地確權和登記發(fā)證工作,現(xiàn)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確權登記主體
我市城市園林綠化國有用地的登記主體為市、區(qū)(縣)人民政府及其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確定的具體管理使用城市園林綠化國有用地的法人單位。申請登記單位的性質應為國家行政機關或國有事業(yè)單位。其中具體管理使用園林綠化用地的單位屬于非法人單位的,應以上級法人單位為主體申請土地登記。
二、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
(一)以下文件可作為確認城市園林綠化國有用地權屬的來源證明材料:
1.市、區(qū)(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關于城市園林綠化國有用地的會議紀要;
2.園林綠化部門取得用地的政府用地批準文件;
3.城市規(guī)劃部門核發(fā)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ǘ﹫@林綠化部門取得的城市園林綠化國有用地,屬于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實施以前取得,至今仍由其使用,土地現(xiàn)狀未發(fā)生變化,其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不齊全的,經四鄰指界并公告無異議,由市園林綠化局開具土地權屬來源說明后,可確認用地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園林綠化部門取得的城市園林綠化國有用地,屬于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實施后取得的,用地單位必須依法提供有關用地批準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后,方可確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關于城市園林綠化國有用地范圍內他人建房后房屋土地權屬的確認
。ㄒ唬┢渌麊挝、個人在城市園林綠化國有用地范圍內建房,且有獨立院落,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至今仍由其使用的,按照院落圍墻為界經審核后確認該單位或個人土地使用權,該部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屬于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
(二)其他單位、個人在城市園林綠化國有用地范圍內建房,沒有獨立院落,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至今仍由其使用的,按照房基地為界經審核后確認該單位或個人土地使用權,用地單位應當與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簽訂關于允許通行的協(xié)議。
。ㄈ┏鞘袌@林綠化國有用地中仍有原產權人房屋尚未按照規(guī)劃拆遷的,不確認該部分土地使用權。
四、關于土地用途認定問題
城市園林綠化國有用地進行土地登記時,按照國家標準《土地利用現(xiàn)狀分類》二級地類確定土地用途。
五、土地使用權類型
城市園林綠化國有用地除已經出讓并辦理土地出讓合同的外,其土地使用權類型在土地登記時按照劃撥用地進行登記。
六、關于利用空閑地改造為城市園林綠化用地登記問題
利用原空閑地改造為城市園林綠化國有用地,經有關人民政府批準后取得用地批準文件的,可為園林綠化用地單位確認土地使用權并登記發(fā)證。
七、關于土地坐落登記問題
城市園林綠化用地登記時,土地坐落以公安部門核準的門牌地址號作為登記的土地坐落,沒有門牌地址號的按照園林項目名稱填寫。
八、關于跨區(qū)(縣)的城市園林綠化國有用地登記問題
跨區(qū)縣的城市園林綠化用地的,應當按照區(qū)(縣)行政區(qū)劃界為準進行分割后分別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
九、關于代征綠地土地登記問題
對涉及代征綠化用地申請登記的,園林綠化用地管理單位在申請土地登記時,應當提供建設單位代征城市綠化國有用地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綠化用地移交協(xié)議和其他用地批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
十、關于綠化隔離地區(qū)土地登記問題
綠化隔離地區(qū)涉及的城市園林綠化用地,暫不發(fā)證。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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