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6 14:28 中國地籍網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法(摘錄)
。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三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流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第四條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珍惜和合法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禁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十一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各該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二條 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農業(yè)生產。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造林。個人或者集體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發(fā)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農業(yè)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對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內的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荒山、荒地、荒灘的開發(fā)與治理。
農業(yè)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yè)勞動者應當保養(yǎng)土地,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增加使用有機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的污染、破壞和地力衰退。
第五十六條 國家對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面規(guī)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小流域治理,控制風沙危害,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
禁止毀林開荒、燒山開荒、圍湖造田以及開墾國家禁止開墾的陡坡地。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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