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安全《相關法律知識》精華: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三)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1.如期履行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當場收繳罰款
依法作出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并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二是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機關。
3.事后收繳罰款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當事人應當白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3項措施:一是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二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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