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人社秘[2009]46號
關于2010年度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yè)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0年度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yè)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09]333號)文件精神,結合合肥市實際,現(xiàn)就我市2010年度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yè)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考試管理模式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yè)資格考試成績采取滾動管理模式,不免試考4科的人員須在連續(xù)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為合格;免試考2科的人員須在當年一次性通過方為合格。
檔案號是實施滾動考試管理的關鍵識別標識,考生必須妥善保管好準考證并牢記自己的檔案號,以確保成績有效滾動。
二、考試時間、科目及答題方式
2010年度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yè)資格考試定于6月19日至20日舉行,具體考試時間和考試科目如下:
日 期 | 時 間 | 科 目 |
6月19日 | 上午9:00-11:00 | 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 |
下午14:00-16:00 | 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 | |
6月20日 | 上午9:00-11:00 | 地籍調查(自備函數(shù)計算器) |
下午14:00-16:30 | 土地登記代理實務(自備計算器) |
《土地登記代理實務》科目為主客觀,在答題紙上作答;其余3科均為客觀題,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作答。
三、報考條件
。ㄒ唬┎幻庠嚾藛T報考條件
根據《關于印發(fā)〈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yè)資格制度暫行規(guī)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yè)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fā)[2002]116號)規(guī)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yè)資格考試。
1、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4年。
2、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2年。
3、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yè),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4、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5、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博士學位,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ǘ┟庠嚾藛T報考條件
2002年12月18日《暫行規(guī)定》下發(fā)前,按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和《地籍調查》2個科目,只參加《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因違反考試紀律,按《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原人事部令2004年第3號)處理,尚在停考期內的考生,不得報名參加2010年度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yè)資格考試。
四、具體報名辦法
(一)網上報名
考生應于2010年3月2日至10日登陸安徽省人事考試網(www.apta.gov.cn),按照網站規(guī)定的流程簽訂誠信承諾書、填寫個人報名信息、上傳本人照片,并于24小時后上網查看照片審查結果,照片審查不合格的,重新上傳照片;照片審查合格的,下載打印報名表。
。ǘ┈F(xiàn)場資格審查及繳費
合肥市該項考試資格審查及繳費時間定于2010年3月11日至12日,逾期不予辦理。資格審查地點設在合肥市人事考試中心(阜南路19號,合肥人才大廈)考生須根據規(guī)定的報考條件,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現(xiàn)場資格審查:
1、本人有效身份證、護照或軍官證原件;
2、本人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證書等原件;
3、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年限證明;
4、從安徽省人事考試網下載打印的報名表(背面有本人簽字的誠信承諾書);
5、報考條件中列舉的其它材料;
6、報考費。
凡在報名審查中發(fā)現(xiàn)有不符合報考條件者,即予取消報考資格;對弄虛作假者,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ㄈ┦召M標準
根據國家發(fā)改委發(fā)改價格[2004]1108號和省財政廳、物價局皖價費[2006]240號文件規(guī)定,2010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費按每科72元收。ê侠U國家部分)
(四)準考證辦理
考生應于6月10日至13日登陸安徽人事考試網下載打印本人準考證,并按準考證上具體要求參加考試,逾期未打印準考證者,責任自負。
五、注意事項
應考時,考生須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準考證進入考場。嚴禁將通訊工具帶入考場座位。
2010年度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yè)資格考試的考場規(guī)則、監(jiān)考人員守則等,按皖人發(fā)[2002]78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違紀處理辦法按《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原人事部令2004年第3號)規(guī)定執(zhí)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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