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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理論與方法》復習資料(6)

2010-02-02 09:11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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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價對象

  估價對象(subject propeny)即估價客體,也稱為被估價房地產(propeny Being appraised)、估價標的,當為房屋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外的某種房地產權利時,例如租賃權、地役權、抵押權時,可稱為被估價權利,是指一個估價項目中需要評估其價值的房地產或房地產權利及相關其他財產。盡管房地產的基本存在形態(tài)在理論上只有土地、建筑物、土地與建筑物的綜合體(簡稱“房地”,具體可表述為“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或者“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三種,但現(xiàn)實中的估價對象是豐富多彩、復雜多樣的。

  建筑物已開始建造但尚未建成、不具備使用條件的房地產,即通常所說的“在建工程”,可以成為估價對象;也有要求對正在開發(fā)建設或者計劃開發(fā)建設、但尚未出現(xiàn)的房地產,例如通常所說的“期房”(雖然稱為期房,但實際上包含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進行估價;還可能因民事糾紛或者理賠等原因,要求對已經滅失的房地產,例如已被拆除的房屋、已被損毀的房屋進行估價。估價對象也可能是房地產的某個局部,例如某幢房屋中的某個樓層,某幢住宅樓中的某套住房。估價對象還可能是現(xiàn)在狀況下的房地產與過去狀況下的房地產的差異部分,例如在預售商品房的情況下購買人提前裝飾裝修的部分,在房屋租賃的情況下承租人裝飾裝修的部分。另外,房屋拆遷估價要求對被征收房屋室內自行裝飾裝修單獨處理。房地產估價中也可能含有房地產以外的、作為房地產的一種附屬財產的價值,例如為某一可供直接經營使用的旅館(賓館、酒店等)、餐館、商場、汽車加油站、高爾夫球場等的交易提供價值參考依據(jù)而估價,其評估價值除了包含該旅館、餐館、商場、汽車加油站、高爾夫球場等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的價值,通常還應包含房地產以外的其他資產,例如家具、電器、貨架、機器設備等的價值,甚至包含特許經營權、商譽、客戶基礎、員工隊伍等的價值,即以房地產為主的整體資產價值評估或稱企業(yè)價值評估。

  概括起來,房地產估價對象有土地、房屋、構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產為主的整體資產、整體資產中的房地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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