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房地產(chǎn)估價師輔導:物權法解釋(一百三十五)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概念]
第一百三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解釋]本條是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概念的規(guī)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中的一項重要權利。出讓人通過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本條中的建筑物主要是指住宅、寫字樓、廠房等。構筑物主要是指不具有居住或者生產(chǎn)經(jīng)營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道路、橋梁、隧道、水池、水塔、紀念碑等;附屬設施主要是指附屬于建筑物、構筑物的一些設施。
在物權法的起草過程中,有人建議,用“土地使用權”代替“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本章沒有采用“土地使用權”的概念,是因為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我國的土地分為農(nóng)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使用權”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括農(nóng)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權利。如果采取“土地使用權”的概念,就需要把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放人一章規(guī)定,而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在權利的設立、利用等方面有著較大的區(qū)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也不盡相同,比如,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是有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無償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和抵押,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有嚴格的限制。因此,物權法根據(jù)土地的用途,將土地使用權分解為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并分章對這些權利做出了規(guī)定。本章主要是規(guī)定當事人如何通過出讓和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后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對集體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問題做出了原則性規(guī)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類似于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qū)民法中的地上權制度,但也有所區(qū)別。地上權主要是指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而取得使用該土地的權利。一些國家和地區(qū)的地上權還包括在他人土地上種植竹木的權利。我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僅包括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筑構物和其他附屬物的權利。另外,在土地私有的國家,土地所有權可以進行流轉,設立地上權主要是以地上權人使用為目的,而我國的土地所有權不允許流轉,因此,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實現(xiàn)土地流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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