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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房地產估價師輔導:物權法解釋(八十八)

2009-07-20 20:31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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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法解釋:第八十八條[利用相鄰土地]

  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煤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解釋]本條是關于利用相鄰土地的規(guī)定。

  本條規(guī)定的使用鄰地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因建造、修繕建筑物而臨時使用鄰地;二是在鄰地上安設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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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暫時而且有必要使用相鄰的土地、建筑物的,相鄰的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例如甲要在自己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范圍內建筑自己的房屋,有必要將腳手架臨時搭在相鄰的乙的土地范圍內,乙不能阻攔,而應提供必要的便利。很多國家對這種基于建筑而臨時使用相鄰土地的相鄰關系做了規(guī)定,例如日本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一)土地所有人,于疆界或疆界附近建造、修繕墻壁或建筑物時,于必要范圍內,可以使用鄰地。但是,未經鄰人允許,不得進入其住宅;(二)于前款情形,鄰人受損害時,可以請求償金。”

  為了解決因施工而臨時占用鄰人土地而產生的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xiàn)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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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建筑工程學角度上講,土地權利人,非經過鄰人的土地而不能安設電線、水管、煤氣管等管線,而此等管線又為土地權利人所必需,該土地權利人有權通過鄰人土地的上下安設,但應選擇損害最小的處所及方法安設,仍有損害的,應支付償金。

  很多國家或地區(qū)對在相鄰土地上安設管線的問題做出了規(guī)定。例如瑞士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土地所有人已取得全部損害賠償時,有許可水道、疏水管、煤氣管等類似管道及地上、地上電纜在其土地安設的義務。但以非經其土地不能安設,或需過大費用始能安設的為限。”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專設“管線安設權”一條,其第七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安設電線、水管、煤氣管或其他筒管,或雖能安設而需費過巨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安設。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并應支付償金。依前項規(guī)定,安設電線、水管、煤氣管或其他筒管后,如情事有變更時,他土地所有人得請求變更其安設。前項變更安設之費用,由土地所有人負擔,但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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