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房估考試《理論與實務》知識點總結(8)
二、估價目的 掌握
估價目的是指一個估價項目中估價委托人對估價報告的預期用途。
估價目的于委托人的估價需要(出讓、轉讓、抵押、租賃、征用征收補償、分割、損害賠償、爭議調處、司法鑒定、稅收、保險、企業(yè)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對外投資、合資合作、資產重組、產權轉讓、租賃、清算、爭議房地產估價復核與鑒定)。一個估價項目一般只有1個估價目的。估價目的根據委托人的需要,還可以進一步細分。
估價目的將影響估價對象的范圍、估價時點、價值類型、估價依據、估價方法,最終影響估價結果。
如有租約限制的房地產價值。評估價值時,要考慮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異,對房地產價值的影響。而如果是有租約限制的房地產是出于拆遷補償價值評估,就可以不考慮租約的限制,視為無租約的房地產進行評估。
三、估價對象 掌握
即估價客體,也稱為被估價房地產,估價標的。當估價對象為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以外的某種房地產權益時,也可稱為被估價權益。
可作為估價對象的情況有 在建工程、未來狀況下的房地產(期房)、對已經滅失的房地產(如已損毀的房屋)、房地產的局部、現在狀況下的房地產與過去狀況下的房地產的差異部分(如承租房的裝飾)、含有房地產附屬財產.
一般類型 土地、房屋、構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產為主的整體資產、整體資產中的房地產.